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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傢俱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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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傢俱協會(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CNFA)是由中國傢俱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1] 
中文名
中國傢俱協會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
類    型
全國性行業組織
理事長
徐祥楠
副理事長
張冰冰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屠祺

中國傢俱協會協會簡介

中國傢俱協會是由中國傢俱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業務上受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指導。協會代表行業的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傳達政府的意圖,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1] 

中國傢俱協會主要任務

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訂提出建議,並接受政府或企業的委託對重大基建、計改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與諮詢;
三、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四、參與行業重要產品的質量認證、質量監督;
五、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際合作、舉辦國內外展覽,參與培育專業市場,協調行業貿易活動,編輯、出版行業報刊資料,為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六、收集、分析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
七、組織行規行約的制定和貫徹實施,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的關係;
八、承辦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其它工作;
九、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中國傢俱協會協會章程

中國傢俱協會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傢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CNFA)是由中國傢俱行業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和基本路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全行業提供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推動傢俱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黨委代管。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 www.cnfa.com.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推動全行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業的政策、法律、法規;
(二) 根據國家發展經濟的總體規劃,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反映企業的情況和訴求,協助政府部門完善行業管理;
(三) 蒐集、整理本行業的基礎資料,掌握行業基本情況,為本行業經營決策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制定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範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本行業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現代化,維護行業、企業和客户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行業開展各種經濟協作,協調本行業之間橫向經濟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
(六)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接受政府委託組織重點科研課題的攻關、制定技術標準等,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傢俱科技成果鑑定;
(七)組織舉辦本行業各類研討會、學術報告會、經驗交流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展覽、展示會,推動經濟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經濟效益的提高;
(八)採取多種形式為本行業和會員單位培訓經營管理、技術管理和專業人才;
(九)組織行業內外信息交流和市場調研預測,為本行業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翻譯有關傢俱行業方面的資料和書刊,辦好會刊、網站;
(十)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地方傢俱協會和相關社會團體,從事傢俱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傢俱設計、科研、技術開發、信息、教育等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四)對我國傢俱行業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經個人申請或會員單位推薦,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會員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申請個人會員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一寸彩色證件照;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 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1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不超過23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週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中國傢俱協會工作規則》、《中國傢俱協會財務管理辦法》、《中國傢俱協會外事管理辦法》《中國傢俱協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中國傢俱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10月19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傢俱協會主要領導

理事長 徐祥楠 [3] 
副理事長 張冰冰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屠祺

中國傢俱協會協會部門

辦公室(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業務部(會員部)
經濟(國際)合作部(信息部)
資產財務部 [4] 

中國傢俱協會產業集羣

中國紅木傢俱生產專業鎮:廣東 大涌 [5] 
中國椅業之鄉:浙江 安吉
中國家居商貿與創新之都·樂從:廣東 樂從
中國實木傢俱之鄉:山東 寧津
中國傢俱出口第一鎮:廣東 大嶺山
中國傢俱設計與製造重鎮、中國傢俱材料之都:廣東 龍江
中國特色定製傢俱產業基地:河北 勝芳
中國北方傢俱商貿之都:河北 香河
中國歐式古典傢俱生產基地:浙江 玉環
中國傳統傢俱專業鎮:廣東 大江
中國古典傢俱名鎮:廣東 三鄉
中國東部傢俱商貿之都:江蘇 蠡口
中國民族木雕家具產業基地:雲南 劍川
中國板式傢俱產業基地:四川 崇州
中國出口沙發產業基地:浙江 海寧
中國中部傢俱產業基地:江西 南康
中國古典傢俱文化產業基地:山東 陽信
中國北方傢俱出口產業基地:山東 膠西
中國華中傢俱產業園:湖北 潛江
中國辦公傢俱產業基地:浙江 杭州
中國金屬傢俱產業基地:江西 樟樹
中國蘇作紅木傢俱名鎮-海虞:江蘇 海虞
中國西南傢俱產業基地:四川 新都
中國(瑞麗)紅木傢俱產業基地:雲南 瑞麗
中國仙作紅木傢俱產業基地:福建 仙遊
中國紅木(雕刻)傢俱之都:浙江 東陽
中國東部傢俱產業基地:江蘇 海安
中國京作古典傢俱產業基地、中國京作古典傢俱發祥地:河北 淶水
中國鋼製傢俱基地:河南 龐村
中國紅木家居文化園:浙江 龍游
中國傢俱電商產銷第一鎮、中國沙集電商傢俱產業園:江蘇 沙集
中國長江經濟帶(湖北)家居產業園:湖北 監利
中國校具生產基地:江西 南城
中國中部(清豐)傢俱產業基地:河南 清豐
中國軟體傢俱產業基地:山東 周村
中國(信陽)新興家居產業基地:河南 信陽
中國中部(葉集)家居產業園:安徽 葉集
中國傢俱展覽貿易之都:廣東 厚街
中國廣作紅木特色小鎮:廣東 石碁
中國蘭考品牌家居產業基地:河南 蘭考
中國辦公傢俱重鎮:廣東 小欖
中國櫥櫃名城:遼寧 普蘭店
中國香杉家居板材之鄉•融水:廣西 融水
中國彎曲膠合板(彎板)之都•容縣:廣西 容縣
中國傳統古典傢俱生產基地·新會:廣東 新會
中國家居板材產業基地•崇左:廣西 崇左

中國傢俱協會入會説明

中國傢俱協會作為傢俱行業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歡迎國內外傢俱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加入協會。中國傢俱協會由傢俱製造相關的上中下游企業和相關單位及個人會員組成,相互依存,相互合作。中國傢俱協會現有辦公傢俱、傳統傢俱、金屬傢俱、軟墊、沙發、設計、青年企業家、銷售商、原輔材料、整裝和定製傢俱、智能製造裝備、質量標準等專業委員會,根據各自特點、熱點,開展各具特色的活動。 [6] 
一、中國傢俱協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
1. 免費為會員更新中國傢俱協會會員證書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證書;
2. 免費為會員提供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工藝技術、國內外業界動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3. 免費贈送協會主辦的會刊《中國傢俱協會通訊》,根據會員級別贈送《中國傢俱行業發展報告》、《中國傢俱年鑑》、《世界傢俱展望》等資料,以及微博、微信公眾號信息推送服務;
4. 免費贈送中國傢俱協會官網www.cnfa.com.cn的網員資格,根據會員級別提供不同等級的信息訪問權限;
5. 根據會員級別,提供優先或推薦參加國家級評選、認定等工作,以及相關的推薦證明服務;
6. 根據會員級別,提供已發佈的傢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國傢俱協會團體標準,並可優先或推薦會員參加相關標準的起草、宣貫及應用;
7. 根據會員級別,提供優先享用協會搭建的各種培訓、交流、展示和推廣平台機會,並享有適當的優惠;
8. 根據會員級別,提供優先或推薦參加國內外行業交流、考察、競賽、競標等活動;
9. 會員可優先參加協會及各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會議、講座、論壇等活動;
10. 會員可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訴求或政策建議,協會將及時幫助企業解決問題或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爭取相關政策支持或調整意見;
11. 有關中國傢俱協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其它事項詳見《中國傢俱協會章程》。
二、中國傢俱協會入會説明
歡迎國內外傢俱界同仁加入中國傢俱協會
1. 單位會員入會程序
凡本行業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均可申請入會,在中國境內合法開辦的外商獨資企業、代表機構亦可申請入會。填寫《中國傢俱協會入會申請表》、附上營業執照掃描件、企業logo、加蓋單位公章的入會申請授權函,提交至協會秘書處。經協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後頒發會員銅牌和證書,並報理事會備案。單位會員的代表應是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
2. 會員級別增補程序
會員入會後,在理事會增補時期可申請增補成為中國傢俱協會理事、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單位,經中國傢俱協會理事擴大會投票選舉通過後,頒發相應級別會員證書。(具體增補時間請關注中國傢俱協會通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