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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

(法律詞彙)

鎖定
孳息,與“原物”相對。物或權利所產生的收益。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物依自然規律產生的孳息。如已摘下的果樹的果實、剪下的羊毛等。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是依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如借貸的利息、租賃的租金等。法定孳息的所有權,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2] 
中文名
孳息
定    義
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歸屬】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條 【抵押權抵押財產孳息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六十條 【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佔有人的費用求償權】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五百七十三條 【提存對債權人效力】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六百三十條 【標的物孳息的歸屬】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條 【返還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