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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

鎖定
孟祥,男,漢族,1965年2月生,河北保定人,1984年3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首都師範大學成人教育學院政法專業),法律碩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 [6]  [12] 
2023年4月1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孟祥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孟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孟祥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4] 
中文名
孟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保定
出生日期
1965年2月
畢業院校
首都師範大學

孟祥人物履歷

1985年——2004年,歷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庭長、辦公室主任、副院長、審委會委員;
2004年——2006年,歷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辦公室主任、審委會委員;
2008年——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審委會委員;
2011年——2013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委會委員
2013年——2016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5-6] 
2016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2] 
2019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 [1]  [4] 

孟祥人物事件

孟祥違紀被查

2021年7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孟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孟祥免去職務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免去孟祥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7] 

孟祥依法雙開

2022年1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8] 
經查,孟祥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執法犯法,違規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和司法活動;生活腐化墮落;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孟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孟祥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9] 

孟祥依法逮捕

2022年2月1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河南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孟祥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0] 

孟祥提起公訴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涉嫌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孟祥利用擔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辦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代院長、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判和執行、工程承攬、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孟祥一案開庭

2022年8月25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受賄一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祥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擔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辦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代院長、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審判和執行、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74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孟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孟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2] 

孟祥公開通報

2022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21年,孟祥先後收受禮金共計32萬元;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食用高檔菜餚、飲用高檔酒水,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孟祥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1月,孟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3] 

孟祥一審獲刑

2023年4月1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孟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孟祥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擔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辦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代院長、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承攬和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74萬餘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孟祥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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