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孟宏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

鎖定
孟宏偉,男,漢族,1953年11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法學學士學位,副總警監警銜。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
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孟宏偉受賄案,對被告人孟宏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孟宏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1] 
中文名
孟宏偉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黑龍江哈爾濱
出生日期
1953年11月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孟宏偉人物履歷

歷任公安部部長助理,交通管理局局長;
2004年04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
2004年08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3年03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中國海警局局長(兼),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6年11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中國海警局局長(兼), [2]  國際刑警組織主席, [3]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7年12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際刑警組織主席,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8年04月,任公安部副部長,國際刑警組織主席(至2018年10月)。 [4]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委員。 [5] 

孟宏偉人物事件

孟宏偉違法被查

2018年10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涉嫌違法,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 [6] 

孟宏偉辭去職務

法國當地時間2018年10月7日,國際刑警組織(ICPO)發佈公告稱,已經收到孟宏偉的辭呈。 [7] 

孟宏偉撤銷委員

2018年10月26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十一次主席會議暨主席會議第三次集體學習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汪洋主持會議並講話。會議審議通過撤銷孟宏偉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並提請第四次常委會會議追認。 [8] 

孟宏偉依法雙開

2019年3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國家監委對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孟宏偉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監察調查,調查期間發現孟宏偉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中央紀委進行了紀律審查。
經查,孟宏偉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組織觀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抗組織,拒不執行黨中央決定;特權思想極其嚴重,公權私用,濫權妄為,肆意揮霍國家資財滿足家庭奢靡生活;家風敗壞,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妻謀取職務,縱容其妻利用其職權搞特殊、謀私利;權力觀扭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孟宏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污黨的形象,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孟宏偉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9] 

孟宏偉依法逮捕

2019年4月,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孟宏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孟宏偉作出逮捕決定。 [10] 

孟宏偉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宏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孟宏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孟宏偉利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孟宏偉一審開庭

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偉利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46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孟宏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孟宏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數十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2] 

孟宏偉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受賄案,對被告人孟宏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孟宏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偉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46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宏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鑑於孟宏偉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考慮有部分贓款贓物未能追繳等情節,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3]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