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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關係

鎖定
希伯來律法的基本議題之一。希伯來人的婚姻、家庭關係受父系社會遺俗及猶太教宗教觀念的影響較大。
中文名
婚姻與家庭關係
外文名
Rel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訂親不但是男女雙方對婚姻的正式認可,還是法定婚姻關係的開始。女方一旦受聘,不得另有所愛或解除婚約,否則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定親時,男方要向女方交納一定數量的貴重物品或銀錢等作為聘禮,或在女方家中幹一定時間的活作為定親聘禮的抵償。這種定親交納聘禮的制度與古希臘人的買妻費用不同,它是一種贈禮,女方出嫁時可帶走聘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作為個人的財產;如婚姻破裂,女方可靠這些財產度日,而男方則無權收回所贈聘金。
希伯來律法允許一夫多妻。生活富裕的男子可隨時從婢女和被征服者中選擇中意的女子為妾。妻子婚後不生育的,也可指定其婢女為丈夫之妾。娶被征服者中的女子為妻妾,女方必須在婚前剃髮,修整指甲,更換衣服,在家中哀哭父母一個月。成親後,如不被丈夫喜愛,其夫應給予她自由,不允許將她賣出或當奴僕使喚(申21:10-14)。希伯來律法禁止近親結婚,但允許兄妹通婚。這種婚姻關係與氏族遺風不無關係。希伯來人把這種通婚當作保證家族財產不外流的一種手段。
希伯來人中還有一種寡婦內嫁制,即兄死後,弟娶寡嫂為妻,如無弟,可由其近親迎娶。根據《申命記》記載,為了不使家產外流和死者不至於絕後,兄死後,弟必須娶寡嫂為妻。若死者的弟弟不肯娶嫂,嫂子有權到村中或城邑中的長者處告狀,可當着鄉鄰的面,脱下小叔子的鞋子,往他臉上吐唾沫。這種不娶寡嫂的人受到鄉鄰的譴責,並被稱為“脱鞋之家”(申25:5-10)。
同其他奴隸制國家的法律相比,希伯來法律對待婦女較為寬大、温和,並作了一些保護婦女權益的明文規定。例如,信口詆譭妻子名譽和貞潔者,要罰銀一百舍客勒,並終生不許休妻。婦女在丈夫死後或離異後,有另嫁的權利。但從總體上看,希伯來律法對待婦女仍是歧視的。男女的社會地位並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平等。從某種意義上講,婦女仍是男人的私有財產。妻子必須服從丈夫,男子可任意處置妻子,可隨時休妻再娶,而女方卻無權提出離婚。在希伯來法典中,繼承不表示權利與義務的總和,而僅指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利。繼承人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繼承權。死者的兒子們對死者的財產都有繼承權,但長子有優先權,可分得財產的一半,或是其弟的二倍。長子權不能由丈夫對妻、妾或父親對兒子的好惡而定,只歸於妻子的頭生兒子。如果死者無兒子,女兒可繼承其遺產。但凡得到遺產的女子,必須嫁給家族中的堂兄或同一支派中的男子,以防家產外流。女婿如果得到岳父家的神像,就可享受與兒子一樣的財產繼承權。死者如無子女,遺產應由兄弟繼承,無兄弟者,可由最親近的親戚繼承。 [1]  [1] 
參考資料
  • 1.    梁工.《聖經百科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2015年6月:第2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