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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證

鎖定
契證指不動產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 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當事人自行訂立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一種是由國家機關簽發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前一種契證,沒有統一格式,由產權轉移變動當事人協商訂立,並按税法規定向國家繳納契税,完税後由有關政府機關在契證的後尾加蓋印章,習慣上稱該種契證為“紅契”。 [1] 
中文名
契證
意    義
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憑證
解    釋
紅契 官契 白契
類    別
產權憑證
契證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紅契”,是指在房地產權轉移或變動時,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完税後,縣(市)級政府在契約尾部加蓋公章的契約。
二是“官契”,是指按契證要求的內容,由政府印製統一格式契約,產權承受人完税後,由政府根據所立草契填寫正契,加蓋政府印章頒發給產權所有人,作為合法產權的憑證。
三是“白契”,又稱未税白契或草契,是指在房地產權轉移或變動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訂閲未經納税、沒有政府印章的民間契約。
四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房屋所有證”,載明有關契税事項,並有繳納契税作證,可視同契證。
契證即繳納契税後開具的書據。
在買賣雙方辦理過户手續時,需要進行立契過户的手續,房契是指立契過户的契約書,房屋產權證必須在立契過户手續完成後才能領取。最終的房屋所有權以產權證為準。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