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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梅亨條約

鎖定
奈梅根條約是結束法荷戰爭(1672—1679年)的一系列條約。
中文名
奈梅亨條約
發生時間
1672年
簽約國家
法國、瑞典、荷蘭、西班牙、神聖羅馬帝國、丹麥
意    義
結束法荷戰爭
奈梅亨條約,結束法荷戰爭(1672—1679)的一系列條約。1678—1679年法國及其盟國瑞典分別與荷蘭、西班牙、神聖羅馬帝國、丹麥訂立條約,大部分在荷蘭的奈梅亨(Nijmegen)簽訂。根據1678年8月10日的《法荷條約》,荷蘭以保持中立為條件,收復它的所有土地,法國向荷蘭降低關税;根據1678年9月17日的《法西條約》,西班牙將法蘭斯-孔泰和東北部邊界的瓦朗謝訥、康佈雷等地割讓給法國;法國將班什、沙勒羅瓦、庫特賴等地歸還西班牙;根據1679年2月5日法國與神聖羅馬帝國簽訂的條約,神聖羅馬帝國承認法國對布賴斯高的弗賴堡(Freiburg im Breisgau,即弗裏堡)的佔有,法國放棄在菲利普斯堡(Philipsburg)的駐軍權,恢復洛林公國,交還查理五世·利奧波德,但不許在城市裏設防(此條未生效);根據1679年10月12日的《瑞荷條約》,規定終止兩國間的戰爭狀態。還包括法國和瑞典與勃蘭登堡的《聖日耳曼條約》(1679年6月29日),法國與丹麥的《楓丹白露條約》(1679年9月2日),在法國壓力下,勃蘭登堡和丹麥都不得不將其佔領地歸還瑞典。這些條約體現了路易十四時代法國在歐洲的霸權。此外他還打破國際慣例,第一次用法文代替拉丁文書寫國際條約,提高了法國的國際威信。 [1] 
參考資料
  • 1.    王覺非主編.《歐洲歷史大辭典·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5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