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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鎖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擬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並組織實施。
2018年11月,天津市機構改革中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將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職責等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1] 
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地    點
天津市
類    別
政府部門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規劃管理,編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審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對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承辦市政府規章立法解釋工作。
四、負責對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工作;辦理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組織或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協調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承辦市政府各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或批准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工作;承辦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審查或聽證工作。
六、承辦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代理市政府參加行政訴訟應訴;承辦市政府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的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解決行政複議管轄爭議事項。
七、研究提出本市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為市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八、負責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負責政府規章的公佈、彙編、外文翻譯及譯本審定工作。
九、開展政府法制宣傳;開展國內外法制業務交流活動;聯繫市政府法律顧問。
十、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法制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聯繫天津仲裁委員會。
十一、承辦市政府法制信息網的建設、信息管理和應用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事項的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構領導

主 任 雷穎君
副主任 袁國華
副主任 李建華
副巡視員 蔡吉祥
高級法律專務 李樹樑
高級法律專務 王延維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內設機構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九個職能處室:
(一)秘書處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信息、宣傳、信訪、提案、安全、保密、督查、人事、財務、電子政務、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工作;聯繫市政府法律顧問、天津仲裁委員會。
(二)綜合業務處
負責政府法制綜合業務工作;負責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指導、考核工作;擬定市政府立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工作要點和總結等綜合文稿;負責組織全市政府法制機構的業務培訓。
(三)經濟法規處
負責綜合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核以及相關重要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或組織起草工作;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承辦有關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
(四)社會法規處
負責社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核以及相關重要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或組織起草工作;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承辦有關的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
(五)城建法規處
負責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核以及相關重要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或組織起草工作;承辦相關法律、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承辦政府有關規章的立法解釋。
(六)審核備案處
負責對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工作;辦理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組織清理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工作。
(七)行政執法監督處
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或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審查確認本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和執法證件的核發;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調查重大行政違法案件;承辦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審查或聽證工作。
(八)複議應訴指導一處
承辦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對複議中涉及的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監督、指導市政府各部門行政複議工作;參與相關行政訴訟。
(九)複議應訴指導二處
承辦涉及區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對複議中涉及的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監督、指導區縣政府行政複議工作;參與相關行政訴訟。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