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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黑龍江商會

鎖定
大連黑龍江商會於2008年11月10日正式成立,是在黑龍江、大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領導和支持下,以在大連市境內常駐或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黑龍江籍公民創辦的機構為主體,團結黑龍江籍在大連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發、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中文名
大連黑龍江商會
成立時間
2008年11月10日
類    型
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活動區域
大連市

大連黑龍江商會主要職責

一、信息交流。商會為會員建立溝通的渠道,搭建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無,優勢互補。
二、反映訴求。及時瞭解會員的所思所想,主動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要求,全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分析和發現會員訴求中共性的東西,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化解矛盾,向決策機關提供建設性的意見,爭取政府的支持。
三、培訓提高。定期組織參觀考察、專家講座、學習討論等活動,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國情省情、市場經濟、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促進各會員單位的業務發展,提升商會的整體形象。
四、宣傳會員。針對商會和會員的特點,策劃、組織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調動當地各種傳媒的力量,大力宣傳會員單位和商會的業務、業績等,提高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為會員單位的業務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五、聯誼。發揮商會在聯結鄉情方面的優勢,開展健康有益的聯誼活動,在聯誼中增加共識,增進感情,增強團結,從而發揮整體優勢和團隊力量,開發市場,開展合作,創立事業。同時,加強與社會有關方面的聯誼,商會與其他商會的聯誼,相互切磋共同提高。

大連黑龍江商會建設宗旨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本準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認真貫徹國家與遼寧省和大連市各項政策法令和規定,團結大連地區的黑龍江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協調,廣泛聯絡,資源共享,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建設大連,幫助家鄉,促進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和兩地經濟繁榮,為“振興東北”做出貢獻。

大連黑龍江商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大連黑龍江商會 英文譯名:(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DaLia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以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常住並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黑龍江籍公民創辦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本準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認真貫徹國家與遼寧省和大連市各項政策法令和規定,團結大連地區的黑龍江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協調,廣泛聯絡,資源共享,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建設大連,幫助家鄉,促進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和兩地經濟繁榮,為“振興東北”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政府辦公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大連市沙河口區三春街34-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團結黑龍江籍工商界人士,密切會員之間聯繫,加強會員之間交流,代表並維護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二) 引導會員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守法經營,照章納税;
(三) 指導會員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深化改革,規範管理,完善經營,努力發展生產力,創新爭優,做大做強;
(四) 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設計、融資、以及商務等諮詢服務;
(五) 發揮商會牽線搭橋的作用,加強大連與黑龍江兩地的經濟聯繫;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擴大招商引資;
(六)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就業指導;
(七)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開展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八)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排憂解難;
(九) 開展國內外同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誠實守信;
(二) 沒有刑事處罰記錄、無其他違法行為;(原章程:沒有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沒有其他違法行為;)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 主動繳納會費。
(五) 企業信用良好。(此款為新增加條款)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予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對本會進行監督;
(三)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 在本會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 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議定的費用;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事項;
(五) 認真執行本會所傳達的政府各項政策、法令、規定和指示;
(六) 及時真實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無論任何原因退會,都不予退還會費。(第十四條為新增加條款。)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或罷免理事;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原章程為: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委委員、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此款中增加“執行會長、常委委員”,原章程“常務理事”更改為“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特邀會長、特邀副會長、顧問的聘請和解聘 ;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策機構為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常務委員會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條增加常務理事會的決策機構為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設委員9人。商會秘書長負責組織、主持常委會會議。
常務委員會職責:
一、決定商會的重大事宜、機構設置、人員安排;
二、代表商會出訪、參加各種形式會議,並主持接待工作;
三、行駛商會重大事宜的建議權和表決權;
四、發現問題有權建議組織召開會議。(第二十三條為新增加條款。)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商會會員擔任。商會的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商會章程中關於會員任職資格的限制、會員義務的規定適用於監事。理事會以上的會議由監事列席。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理事會大會選舉而成。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時,應由過半數監事推舉一名監事代行其職責。
(1) 審查商會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商會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商會財務;
(2) 對商會任職人員執行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商會章程》或者商會各級會議決議的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及其他任職人員提出罷免的動議;
(3) 當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及其他任職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勸其辭職或向理事會提交罷免動議;(此款增加“勸其辭職或向理事會提交罷免動議”)
(4)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法規規定的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
(5) 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6) 商會章程規定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7) 監事會的內部成員應具備有專業財會資格的會計人員。(此款為增設條款。)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其指定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委委員、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此條增加“執行會長、常委委員、理事、會員”)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
三、在大連工作時間較長;在黑龍江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較大影響的;
四、有一定經濟實力,及社會影響力,人大和政協代表優先;
(1)會長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年納税額在3千萬人民幣以上或年營業收入15億元人民幣以上;
(2)執行會長註冊資金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年納税額在1千萬人民幣以上或年營業收入5億元人民幣以上;
(3)常委委員、常務副會長註冊資金不低於2千萬元人民幣或年納税額在2百萬人民幣以上或年營業收入1億元人民幣以上;
(4)副會長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年納税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營業收入2500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5)理事註冊資金不低於1百萬元人民幣,年納税額不限;
(6)會員註冊資金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年納税額不限;(此款為新增條款。)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會長、執行會長、常委委員、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秘書長為專職;(增加“執行會長、常委委員”。)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未受過刑事處罰。(此款刪除“治安處罰”。)
具備副省級以上級別的人員方可被聘任為商會名譽會長,名譽會長聘任需參照以上條件。(原章程:名譽會長等人的聘任參照以上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委委員、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機關備案後,方可繼續任職。(此條增加“執行會長、常委委員”)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提前解職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或解職。(此條增加“執行會長”,原任期為每屆三年,原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該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此條增加“執行會長”。)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員入會審查、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方面的資助、贊助、捐贈等;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一切會計資料必須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連黑龍江商會商會成員

秘書長:宋長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