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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經濟成分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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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經濟成分共存指在一個國家中存在多種經濟成分。
中文名
多種經濟成分共存
來源出處
1995年5月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資本主義大辭典》
已獲得政治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適應發展經濟的需要,在利用和改造原有經濟成分的同時,積極扶植和發展新的經濟成分,從而形成多種經濟成分共存的社會經濟制度。獨立前,許多發展中國家雖然資本主義經濟成分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封建制經濟、奴隸制經濟,甚至原始部落經濟還佔主導地位。在資本主義經濟成分中,除力量微薄的私人民族資本外,主要是外國壟斷資本和殖民政府經營的企業。獨立後,許多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發展中國家在農村實施了土地改革,沉重打擊了前資本主義經濟成分,但有些國家封建地主經濟並未根除,仍屬前資本主義經濟範疇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更是急劇增加。有些國家為掃除發展經濟的障礙,在農村中限制地主經濟的同時,積極鼓勵私人農場的發展,創辦國營農場,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社,並引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向商品經濟發展。在城市中,它們將殖民政府經營的企業和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的外國壟斷資本實行了國有化,還興辦一批國有企業,並積極吸引外國資本到國內投資辦廠,在保留個體經濟的同時積極扶植私人資本主義企業的發展。從而,在這些國家中形成了以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為基礎,還有國營經濟、外資企業、合作經濟、個體經濟和少數地主經濟等多種經濟成分共存的局面。在社會主義發展中國家中,則形成以國有經濟和合作經濟為主導,輔之以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外資企業等。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以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為主體,還有一些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和少量的個體經濟、合作經濟等。 [1] 
參考資料
  • 1.    羅肇鴻、王懷寧主編.《資本主義大辭典》: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