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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鎖定
- 中文名
-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
- 二○○五年二月三日
- 施行時間
- 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 共有章數
- 6章
- 廢止時間
- 2018年2月22日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文件發佈
2005 年 第 5 號
部 長 薄熙來
二○○五年二月三日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外商投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外商投資租賃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業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四條
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係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第二章 投資的條件
第八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一)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二)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3年的從業經驗。
第三章 合資企業的設立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的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七)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説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説明原因。
(三)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四章 可經營的業務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租賃業務;
(二)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三)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四)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
(六)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五章 注意事項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財產,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1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1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原外經貿部2001年第3號令《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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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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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引用日期2016-09-06]
- 2. 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 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商務部[引用日期2020-07-10]
- 3. 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 《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引用日期2016-09-22]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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