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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保值條款

鎖定
外匯保值條款簡稱“外匯條款”。國際經濟合同中的一種貨幣保值條款。條款中通常規定某種匯率比較穩定的貨幣作為保值依據,將結算貨幣與之聯繫起來,以簽約日兩種貨幣的匯率為基準計算到期支付或還款的金額。如果到期兩種貨幣的匯率發生變動,則結算時支付或還款的金額亦作相應的調整,以防止結算貨幣的升值或貶值使其中一方蒙受損失。條款中用作保值依據的貨幣,可以是債權國的貨幣或債務國的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貨幣或是由幾種貨幣組成的“一籃子”混合貨幣,如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等。外匯保值條款,是浮動匯率制下普遍採用的保值條款。 [1] 
中文名
外匯保值條款
相    關
貨幣

外匯保值條款條款類型

根據其涉及的貨幣數量,可以分為“單一外匯保值條款”和“複合外匯保值條款”。 [2] 
1.單一外匯保值條款是指僅規定某一特定國家貨幣作為合同計值貨幣和支付貨幣的外匯保值條款。其特點是僅使用一個國家的貨幣來避免或減輕匯率風險,因此,其保值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説,常常是不乎等、不對稱的。隨着其他保值條款的不斷出現,單一外匯保值條款的作用和使用範圍日益縮小。根據貨幣隸屬的國家來區分,單一外匯保值條款可分為單一黃金參考條款又稱“間接黃金計值條款”。即規定合同計值貨幣或支付貨幣的含金量的黃金保值條款,如果合同貨幣的含金量發生變動,合同的貨款或貸款也應作相應調整。在固定匯率制尚未崩潰之前,國際貿易合同國際投資合同國際貸款協議、國際經濟援助協定常常訂人黃金參考條款,以消除或減少匯率風險
2.複合外匯保值條款是指規定以兩種以上特定國家貨幣或混合貨幣作為合同計值貨幣或支付貨幣的外匯保值條款。複合外匯保值條款能夠利用或減輕匯率風險,其保值作用更為顯著,效果更佳。因此近年來,國際經濟合同中採用複合外匯保值條款的情況越來越多。它又分為“多種貨幣條款”和“混合貨幣條款”。

外匯保值條款條款運用

近年來,外匯保值條款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逐步得到應用。例如,我一企業從德國進口了一套設備,貨款為5000萬德國馬克。簽約時雙方商定以德國馬克計價,美元支付。簽約時1美元兑2.20德國馬克,摺合美元約2270萬,半年後付匯時德國馬克上浮為1美元兑1.80馬克,摺合美元約2780萬。如果不採取任何迴避匯率風險的對策,則我國企業要損失510萬美元。但是由於該企業在與外商簽約時,加列了外匯保值條款這一防範措施,進口設備的貨款從5000萬馬克調整為4500萬。調整過程計算公式為:2×(5000÷2.20)/(0.4545+0.5555)=4500馬克。我方買進馬克需支付2500萬美元,比簽約時需多支付230萬美元,損失約10%。德方實收貨款4500萬馬克,較原貨款少收500萬馬克,損失約10%。雙方平均分攤了匯率風險帶來的損失。 [3] 
又如我某公司向英國一進口商簽訂了出口某商品的貿易合同,商定用人民幣計價,英鎊支付。簽訂合同時,人民幣兑英鎊的匯率是l元人民市兑0.20英鎊,成交總金額40萬元,按簽約時匯率摺合8萬英鎊。但當時英鎊出現了不斷下跌的情況,於是我方提出在合同中加列外匯保值條款,出口商品分兩次裝運,信用證也分兩次開立,經與外商協商同意,合同中規定的外匯保值條款內容是,每批貨物裝運前半個月,英國進口商開來英鎊信用證,按中國銀行倫敦分行公佈的人民幣對英鎊的匯率,把人民幣貨款折成英鎊。但在每次開信用證之前,英國進口商應將所用人民幣對英鎊的匯率,用電報通知我方,請求確認。從合同簽訂執行至合同執行完畢,英鎊匯率猛烈下跌,第一次英國進口商開來英鎊信用證時,人民幣對英鎊的匯率為1元兑0.21英鎊,交貨金額為24萬人民幣,摺合英鎊5.04萬英鎊。第二次開來英鎊信用證時,人民幣對英鎊匯率為l元兑0.225英鎊,交貨金額為16萬人民幣,摺合英鎊3.6萬英鎊。按照每批貨物的人民幣貨款均按每次裝運前半個月的匯率折成支付貨幣英鎊的結果,我方實收40萬人民幣不變,但由於採用了外匯保值條款,我方實收的英鎊金額,從簽約時的8萬英鎊調整到8.64萬英鎊,多收匯6400英鎊,彌補了出口收匯英鎊下跌的損失。

外匯保值條款條款訂立

出口合同金額較大,付款期限較長,而進口商堅持用軟幣支付的情況下;或者預計從成交到收匯期間計價貨幣有下浮趨勢,則應考慮在出口合同中訂立外匯保值條款。在該條款中主要是規定計價用硬幣和支付用軟幣,以及到期支付時按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的當時牌價折算應支付的金額。 [4] 

外匯保值條款國際貿易條款

一切國際貿易合同都需要確定一種或一種以上的貨幣,作為記帳單位和支付手段。有關貨幣選擇的事項往往約定在合同的支付條款之中。但這對於防止外匯風險給當事方造成可能的損失還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匯率在不斷地變化,如果合同選擇的貨幣升值,對買方不利;合同貨幣貶值,對賣方不利,因此不論貶值或升值都對合同的執行產生消極影響。這就是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匯率風險。由於各國貨幣大多實行浮動匯率,這種風險是隨時都有可能產生的。因此,合同當事方不得不運用外匯保值措施來對付這種風險。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外匯保值條款是這種措施的具體表現。合同的外匯保值條款常常規定一種或一組保值貨幣與合同貨幣之間的匯價,如實際支付時合同匯價的變動超過一定幅度,則按支付當時的匯價調整,以達到保值的目的。 [5]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甄玉金主編.世界貿易法律實用詞典.中國商業出版社,2003
  • 3.    .梅明蕾,曹陽.國際經濟慣例實用指南.湖北辭書出版社,1993
  • 4.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編.貿易秘密——中國中小企業出口問答.企業管理出版社,2001
  • 5.    .上海市企業管理協會編.涉外經濟法律與政策.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