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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
(原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鎖定
- 中文名
- 夏立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2年10月17日
- 性 別
- 男
夏立個人簡介
夏立(3張)
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
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
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夏立人物事件
夏立違紀被查
夏立依法逮捕
夏立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夏立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夏立,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夏立利用其擔任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的財物。
[3]
夏立一審宣判
2016年8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4]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夏立不服,提出上訴。
[1]
夏立二審裁定
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維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上訴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撤銷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21930元的金條2根、受賄贓款人民幣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其餘受賄贓款合計人民幣107000元、歐元2000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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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7夏立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10-11[引用日期2018-11-18]
- 2. 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夏立被查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5-08-06]
- 3.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夏立提起公訴 .江蘇檢察網[引用日期2015-08-06]
- 4. 夏立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1)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05-08[引用日期2018-11-18]
- 5. 淮安市食藥監局副局長夏立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5-03-27]
- 6.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夏立決定逮捕 .江蘇檢察網[引用日期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