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夏立

(原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鎖定
夏立,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 [1]  曾任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中文名
夏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17日
性    別

夏立個人簡介

夏立
夏立(3張)
2009年至案發,歷任:
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
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
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4] 

夏立人物事件

夏立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6日下午,淮安市紀委發佈消息,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漣水縣委原副書記)夏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在接受組織調查。 [2] 
2015年3月25日下午,淮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省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夏立(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5] 

夏立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1]  。同年4月20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對夏立以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6] 

夏立提起公訴

2015年8月3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夏立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3]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夏立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夏立,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夏立利用其擔任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的財物。 [3] 

夏立一審宣判

2016年8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4]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夏立不服,提出上訴。 [1] 

夏立二審裁定

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維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上訴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撤銷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21930元的金條2根、受賄贓款人民幣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其餘受賄贓款合計人民幣107000元、歐元2000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