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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鎖定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是為促進和規範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製定。由商務部於2014年9月6日發佈,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的政策。 [3] 
中文名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14年9月6日 [3] 
實施時間
2014年10月6日 [3] 
發佈單位
商務部 [3]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佈信息

商務部令
2014年第3號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19日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
部長 高虎城
2014年9月6日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政策全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併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
第四條 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第五條 商務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1]  [3] 
第二章 備案和核準
第六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准管理。
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佈其他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第八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備案和核準,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並向獲得備案或核准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附件1)。《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製並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准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第九條 對屬於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並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附件2),加蓋印章後,連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第十條 對屬於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並加蓋印章;
(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一條 核准境外投資應當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徵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徵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覆。
第十二條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准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中央企業按照商務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商務部應當受理該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准申請後對申請是否涉及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方企業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該申請。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對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准決定並頒發《證書》;因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説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准的,商務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辦理備案或申請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後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准。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准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准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准後,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備案或核准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准。
第十七條 企業終止已備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資,應當在依投資目的地法律辦理註銷等手續後,向原備案或核准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原備案或核准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報告出具註銷確認函。
終止是指原經備案或核准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企業不再擁有原經備案或核准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第十八條 《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註銷的《證書》應當交回原備案或核准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  [3] 
第三章 規範和服務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注意防範風險。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企業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投資目的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在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妥善處理。
企業應當做好外派人員的選審、行前安全、紀律教育和應急培訓工作,加強對外派人員的管理,依法辦理當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許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向原備案或核准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統計資料,以及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困難、問題,並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五條 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後,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涉及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以下簡稱《再投資報告表》,樣式見附件4)並加蓋印章後報商務部;涉及地方企業的,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再投資報告表》並加蓋印章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境外投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境外投資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服務。
商務部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國別產業指引等文件,幫助企業瞭解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發佈環境保護等指引,督促企業在境外合法合規經營;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數據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信息。 [1]  [3]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並取得《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並依法公佈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准的,商務部給予警告,並依法公佈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准。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准的,商務部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核准,給予警告,並依法公佈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境外投資出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3]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係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務部2009年發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同時廢止。 [1]  [3] 
附件
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樣式)
2、境外投資備案表(樣式)
3、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
4、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樣式) [1]  [3]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9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負責人《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請問,商務部修訂發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9年3月,商務部頒佈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5號令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規範和促進境外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對外投資第三大國,2013年實現境外投資超過千億美元。
我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着新形勢和新挑戰,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複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製度保障。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擴大企業對外投資,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2013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規定:“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省級政府備案”。為此,商務部立即啓動了5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了大膽改革,並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指導和規範,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
二、修訂《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商務部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商務部抓好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範,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於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於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於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辦法》有利於發揮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利用其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水平,為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順利運轉創造良好條件。
三、修訂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5章39條,包括總則、備案和核準、規範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第一章“總則”確定了立法依據、相關定義和主管機構,並首次明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
(二)第二章“備案和核準”規定了備案和核準的範圍、程序。具體包括:
1.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行業的類別。其中,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在《辦法》所附的《境外投資備案表》和《境外投資申請表》中,提供了上述類別國家名單的查詢路徑;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包括出口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2.縮小核准範圍,縮短核准時限。《辦法》取消了對特定金額以上境外投資、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實行核准的要求;《辦法》將核准時限縮短了5個工作日。其中,對中央企業的核準,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地方企業的核準,將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3.明確了備案的要求和程序。企業只要如實、完整地填報《備案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
4.規定《證書》將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並對《證書》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第三章“規範和服務”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務內容外,增加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增加了對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核准、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出現違反境外投資總體原則情形等的處罰措施,並加大了處罰力度。
(五)第五章“附則”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的定義,並將企業境外再投資的相關規定併入第三章。
四、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後的《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
(一)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主權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並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辦法》按照《核准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准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管理模式,並最大限度地縮小核准範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
《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准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備案,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
《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製並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製《證書》的做法,有利於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範
《辦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範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這對內可敦促企業樹立正確的境外經營理念,推動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對外可彰顯我互利共贏的對外投資立場和我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五、簡政放權後,商務部在境外投資管理方面將會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辦法》施行後,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境外投資的管理工作。與此同時,商務部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統一部署,繼續做好境外投資的事前服務和引導,加強事中、事後指導、監管和保障:
一是加強宏觀統籌規劃。發佈對外投資合作五年規劃,加強“走出去”戰略佈局研究,編制和落實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國別和重點行業規劃,為企業提供宏觀指導。
二是推進境外投資法制化建設。加快推動出台《境外投資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保障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構築“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促進我境外投資快速、健康發展。
三是強化公共服務與保障。更新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對外投資合作年度發展報告、國別產業指引等,幫助企業瞭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完善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提供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一線服務、指導作用,保障境外中資企業合法權益。
四是完善統計監測。不斷完善對外投資統計制度,加強數據收集、整合和分析,與主要投資東道國建立對外投資統計交流合作機制,為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五是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範。敦促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資企業商會發展,發揮其服務、規範境外中資企業的作用。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