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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

(法院執行機構)

鎖定
執行局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法院的民事判決刑事判決及相關財產的查封、凍結等事務。
中文名
執行局
外文名
Enforcement Department
釋義一
人民法院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
釋義二
行政機關

執行局簡介

執行局是人民法院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也是法院工作環節的最後一公里。因此,執行局也可以説是矛盾的集中點,當事人矛盾最大的地方。執行局主要負責依法執行本院作為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協議中具有執行內容的(申請)執行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上級交辦的執行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執行案件;依法審理並對變更執行主體、駁回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案外人執行異議做出裁定;對本院已受理的各類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審查決定提級執行,交叉執行工作,辦理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等事宜;辦理其他執行相關工作。 [1] 
1、對審判結果的被告施行強制或者非自然化的措施
2、對判決結果的雙方施行審查和“被執行”的措施

執行局法院執行局工作職責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在出現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的情形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執行局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啓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2] 

執行局法院執行局受理範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局辦理的案件,要經過當事人提交申請,法院受理立案進入執行階段才行。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執行局要嚴格按照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辦理,不得做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情,否則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投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