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執行異議

鎖定
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説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異議又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違法行為的異議;第二類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向法院提出的異議;第三類是關於分配方案的異議。
中文名
執行異議
外文名
opposition to execution

執行異議定義

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説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異議又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違法行為的異議;第二類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向法院提出的異議;第三類是關於分配方案的異議。

執行異議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複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三條 執行異議、複議案件審查期間,異議人、複議申請人申請撤回異議、複議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執行異議的條件

第一,異議的對象是違法的執行行為。違法的執行行為包括三個方面:(1)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時違反法律的規定;(2)在執行中,違反法律關於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3)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執行行為。
第二,異議提出的主體為本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存在以下幾種情形:(1)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2)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3)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4)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三,異議需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
第四,異議為書面形式。
第五,異議提出的時間。執行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執行異議異議的受理與救濟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或者第227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3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3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3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3日內立案或者在15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執行異議異議的審查和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執行異議或者複議案件進行審查。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2)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3)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4)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異議不能成立。

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的處理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作出有關執行異議的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2)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3)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4)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5)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條第1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執行異議案外人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所謂執行過程中,指的是執行程序開始以後執行結束之前這段期間。
第二,此類執行異議的主體僅限於案外人。案外人指的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三,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張權利。執行異議是對執行標的提出實質性的權利主張,主要是認為自己對執行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所有權或者其他可以排除執行的權利。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和第225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四,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執行異議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審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執行異議,或執行的財產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時遇有執行異議,並且異議理由成立,需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異議對分配方案的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問題解釋》第25條的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又根據該解釋第26條的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512條的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執行異議相關詞條

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