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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爭議

鎖定
域名爭議是指因互聯網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從而引發的一些法律問題。解決辦法參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
中文名
域名爭議
域名爭議
網絡域名的註冊使用而引發的爭議
從而引發的
一些法律問題
通用頂級
域名爭議

域名爭議類型

通用頂級域名爭議,包括原有的3個頂級域名即.com、.net 和.org,以及隨後經ICANN批准的8個頂級域名即 .biz、.name、.info、.pro、.coop、.aero 和 .museum.以及.red
國內英文域名爭議,包括.com.cn/ /以及.cn域名爭議;
中文域名爭議;
通用網址爭議;

域名爭議受理機構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WIPO等機構可以受理域名爭議。

域名爭議糾紛方式

域名爭議域名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授權的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解決.CN/中文域名爭議。
作為美國互聯網絡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之一的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依據互聯網絡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解決諸如.COM、.ORG、.NET等通用頂級域名爭議。

域名爭議通用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授權的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通用網址爭議。

域名爭議無線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授權的無線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無線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無線網址爭議。

域名爭議短信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授權的短信網址爭議機構,依據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短信網址聯合信息中心《短信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由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短信網址聯合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短信網址爭議。

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互聯網絡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中文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註冊期限滿十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條
域名爭議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受理解決。
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制訂相應的補充規則。
第四條
爭議解決機構實行專家組負責爭議解決的制度。專家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聯網絡及相關法律知識,具備較高職業道德,能夠獨立並中立地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的專家組成。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通過在線方式公佈可供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選擇的專家名冊。
第五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註冊的域名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按照程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並由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及程序規則,遵循“獨立、中立、便捷”的原則,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日內對爭議做出裁決。
第六條
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使用的語言為中文,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決定採用其他語言的除外。

域名爭議第七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域名爭議 域名爭議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註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第十條
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第十一條
投訴人針對同一被投訴人的多個域名提出爭議的,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可以請求爭議解決機構將多個爭議合併為一個爭議案件,由同一個專家組處理。是否合併處理,由專家組決定。
第十二條
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之前,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認為專家組成員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要求專家迴避的請求,但應當説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舉證。是否迴避,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第十三條
域名爭議 域名爭議
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除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根據爭議解決機構的要求提供與域名註冊及使用有關的信息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參與爭議解決程序。
第十四條
專家組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及爭議涉及的事實,對爭議進行裁決。專家組認定投訴成立的,應當裁決註銷已經註冊的域名,或者裁決將註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專家組認定投訴不成立的,應當裁決駁回投訴。
第十五條
在依據本辦法提出投訴之前,爭議解決程序進行中,或者專家組作出裁決後,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均可以就同一爭議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基於協議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仲裁。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機構裁決註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公佈之日起滿10日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佈之日起10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對於暫停執行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視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有證據表明,爭議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的,執行和解協議;
二有證據表明,有關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已經被駁回或者撤回的,執行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
三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判,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該裁判。
第十七條
在域名爭議解決期間以及裁決公佈10日內,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請轉讓或者註銷處於爭議狀態的域名,但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爭議解決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機構建立專門的互聯網絡網站,通過在線方式接受有關域名爭議的投訴,併發布與域名爭議有關的資料。但經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請求,爭議解決機構認為發佈後有可能損害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利益的資料和信息,可不予發佈。
第十九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根據互聯網絡及域名技術的發展,以及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變化等情況對本辦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辦法將通過網站公佈,且於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本辦法修改前已經提交到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不適用新辦法。
修改後的辦法將自動成為域名持有人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之間已經存在的域名註冊協議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爭議解決辦法或者其修改後的文本約束的,應當及時通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收到通知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將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後,有關域名將予註銷。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同時廢止。

域名爭議實例

2007年7月30日,投訴人根據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HKDNR)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政策》),和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程序規則》(《規則》),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域名爭議補充規則》(《補充規則》)的規定,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下稱"中心")提交了投訴書,幷選擇由三人專家組審理本案。
2007年8月3日,中心向域名註冊機構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HKDNR)傳送請求確認函,請求確認上述爭議域名是否經其註冊及要求提供爭議域名註冊人的聯繫資料.2007年8月3日,域名註冊機構向中心作出相關確認,表示爭議域名註冊單位是IP Mirror (Hong Kong)Limited,其註冊地址是Room 2104C,21/F,Admiralty Centre Tower 1,No. 18,Harcourt Road,Hong Kong。
中心於2007年8月21日,向被投訴人發出郵件,要求被投訴人根據《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於20天內提交答辯,幷同時轉去投訴書及所有附件材料。被投訴人在答辯期內沒有向中心提交答辯書,中心於2007年9月29日向爭議雙方發出缺席審理通知,表示將指定專家組審理本案。
2008年1月28日,候選專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幷保證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1月30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雙方當事人及專家組發送通知,告知有關各方,由施天藝博士,張子恆先生及趙雲博士組成專家組審理本案。中心於2008年3年1月30日正式將案件移交專家組。經中心確認,本案專家組將在15個工作日內(2008年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