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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

鎖定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即本法規)同時廢止。
中文名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
施    行
2006年3月17日
廢    止
2002年9月30日
目    的
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等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施行時間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於2006年3月17日正式施行。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與定義
第一條 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則。
第二條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而進行的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受本規則及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根據本規則制定的《補充規則》所約束。
第三條 本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中涉及的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解決辦法》: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解決辦法》構成域名持有人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之間的域名註冊協議的一部分,對域名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二)註冊協議:指域名持有人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之間所簽訂的域名註冊協議。
(三)當事人:指域名爭議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四)投訴人:指對相關域名有爭議,並依據《解決辦法》與《程序規則》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的一方當事人。
(五)被投訴人:指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指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授權,負責受理域名註冊申請並完成註冊的機構。
(八)域名註冊代理機構:指在註冊服務機構授權範圍內接受域名註冊申請的機構。
(九)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指經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可與授權,負責解決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爭議的機構。
(十)專家組:指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指定的審理有關域名爭議投訴的一名或三名專家組成的小組。
(十一)專家:指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認可,並在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網站上專家名冊中公佈的、有資格擔任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域名爭議專家組成員的人。
(十二)《補充規則》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根據《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制定的補充規則。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與送達
第四條 域名爭議案件文件的提交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專家組以及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副本。
(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向一方當事人傳送的任何文件,必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送副本;
(三)專家組傳送給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文件,必須同時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和另一方當事人傳送副本;
(四)文件傳送方有義務為其傳送的文件保留記錄,以記載有關文件傳送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供有關當事方查閲,並用以製作相應的報告。
(五)當傳送文件的一方當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傳送的文件時,或者傳送文件的當事人自己認為未能成功地傳送有關文件時,該當事人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此後,任何文件的傳送與回覆均應當依照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指示為之;
(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通知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更新其詳細的聯絡信息。
第五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為使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而實施以下行為後,上述責任即視為解除:
(一)按照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及域名註冊服務機構WHOIS數據庫中記錄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聯繫人、技術聯繫人、承辦人和繳費聯繫人的所有郵政通信及傳真地址,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的;
(二)按照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及域名註冊服務機構WHOIS數據庫中記錄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聯繫人、技術聯繫人、承辦人和繳費聯繫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當域名對應於一個網站時,按照該網站聯繫方式中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向被投訴人傳送電子形式投訴書(包括可按照相關格式送達被投訴人的附件)的;
(三)按照被投訴人自行選擇並通知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範圍內由投訴人根據第十一條第五項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的。
第六條 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依本規則向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傳送的任何文件均應當根據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指定的方式進行。在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沒有指定時,通過選擇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一)通過帶有傳輸確認的傳真方式傳送;
(二)預付郵資並通過帶有收據的郵寄或郵政快遞方式發送;
(三)在能獲得傳送記錄的情況下,通過網絡以電子形式傳送。
第七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應當按照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份數)提交。
第八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決定,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所使用的語文應為中文。專家組對任何非以中文製作的文件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譯文。
第九條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者專家組另有決定,本規則規定的所有文件於下列情況下應視為已經送達:
(一)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的,以傳送確認書上顯示的日期為準;
(二)通過郵寄或者郵政快遞方式發送的,以郵寄回執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三)通過網絡傳送的,在傳送日期可予驗證的情況下,以該日期為準。
第十條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本規則規定的期間的起算日應當是根據前條規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達日。
第三章 投訴
第十一條 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均可以依據《解決辦法》及《程序規則》的規定向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授權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以啓動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第十二條 投訴書應當採用有形書面文件及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兩種形式提交,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據《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明確請求;
(二)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稱)、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
(三)無論是電子文件還是有形書面文件,均應註明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與投訴人聯絡的首選方式,包括聯繫人、聯繫方式及聯絡地址;
(四)是否選擇處理爭議的專家,以及選擇由一人還是三人專家組。如果選擇三人專家組裁決爭議的,投訴人應當從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專家名冊中按其自行決定的順序選擇三名專家作為候選人,並寫明專家姓名。投訴人也可以授權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代其指定專家;
(五)就其所知,寫明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詳細的聯絡信息(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上述信息應詳細具體,足以允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投訴人的投訴書按本規則規定的方式傳送給被投訴人
(六)寫明爭議域名;
(七)確定爭議域名的註冊服務機構和/或註冊代理機構;
(八)投訴人投訴所依據的其針對爭議域名所享有的權利或者合法利益,附帶能夠表明權利狀況的所有資料;
(九)根據《解決辦法》,説明據以提出投訴的理由,尤其應寫明:
1、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名稱或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3、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的註冊或使用具有惡意;
(就第3項而言,投訴人應説明《解決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各個方面。有關説明文字應遵守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規定的字數或文件頁數的限制。)
(十)依據《解決辦法》第十三條所尋求的救濟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爭議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無論此類程序是否已經完結,均應當加以説明,並提交與該程序相關,且投訴人能夠獲得的所有資料;
(十二)已經向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和有關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和/或註冊代理機構發送或傳送投訴書副本的聲明;
(十三)投訴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並由投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投訴人確認:有關投訴是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相關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訴書所載信息是完整的和準確的;有關的投訴及救濟主張僅針對註冊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及專家組專家,也不涉及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及註冊服務機構、註冊人員及域名註冊代理機構。"
(十四)作為附件,提交能夠證明權利狀況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 一份投訴可以針對同一域名持有人所註冊的多個域名提出。
第十四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對投訴書進行形式審查。
如果投訴書符合《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要求,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人按照本規則第八章的規定繳納的費用後3日內,根據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方式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
如果經審查認為投訴書在形式上存有缺陷,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及時將缺陷通知投訴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5日內對投訴書所存在的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訴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投訴書予以修改,或修改後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訴被視為撤回,但並不妨礙投訴人另行提出投訴。
第十五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照《程序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完成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文件之日,為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正式開始日期。
第十六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將爭議解決程序的開始日期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以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四章 答辯
第十七條 被投訴人應當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
第十八條 答辯應以有形書面文件及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兩種形式提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投訴人的投訴主張進行反駁,並申明繼續擁有和使用爭議域名的依據和具體理由(答辯書該部分應當遵守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字數或頁數限制);
(二)被投訴人及其授權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詳細的聯絡信息(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
(三)無論是電子文件還是有形書面文件,均應當註明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與被投訴人進行聯絡的首選聯絡方式,包括聯繫人、聯繫方式及聯絡地址;
(四)如果投訴人在投訴書中選擇一人專家組審理案件,則應當聲明被投訴人是否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審理;
(五)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選擇由三人專家組審理,被投訴人應當從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公佈的專家名單中按其自行決定的順序選擇三名專家作為候選人,並寫明專家姓名。被投訴人也可以授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代其指定專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爭議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無論該程序是否已經完結,都應當加以説明,並提交被投訴人能夠獲得的、與該程序有關的全部資料;
(七)已經按本規則規定向投訴人發送或傳送答辯書副本的聲明;
(八)答辯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並經被投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被投訴人確認,有關答辯是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相關法律而進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辯書所載信息是完整的和準確的。有關答辯及主張僅針對投訴人,不涉及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及專家組專家,也不涉及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及註冊服務機構、註冊人員及域名註冊代理機構。"
(九)作為附件,提交能夠證明權利狀況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 如果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一人專家組審理,而被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審理,被投訴人則應當承擔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三人專家組費用的一半。該費用應當由被投訴人在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時一併交付。如所應收取的費用未能按照要求繳付,爭議將由一人專家組審理。
第二十條 應被投訴人的請求,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當事人也可協議延長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但須徵得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同意。
第五章 專家組的指定
第二十一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在線公佈專家名冊。負責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專家組由一名或者三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如果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未選擇三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在收到被投訴人答辯或答辯期限屆滿後5日內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專家成立獨任專家組。一人專家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之一方選擇三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根據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程序指定三位專家。三人專家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人承擔,但三人專家組由被投訴人選擇的除外。在後一種情形下,所涉費用應當由雙方各半分擔。
第二十四條 除非投訴人已經選擇三人專家組並提供三名候選專家,投訴人應當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有關被投訴人選擇三人專家組的答辯書後3日內,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將被指定作為案件專家組成員之一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條 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之一方選擇三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分別從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選專家名單中指定一名專家。如果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無法在5日內按照慣常條件從某一方當事人選擇的專家中指定一名專家,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自行從其專家名冊中予以指定。第三名專家應當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從其專家名單中指定。第三名專家為首席專家。
第二十六條 如果被投訴人未提交答辯或提交了答辯但未表明如何選定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以下述方式指定專家組:
(一)如果投訴人選擇一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專家;
(二)如果投訴人選擇三人專家組,在可能的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從投訴人提供的三位候選專家中指定一名專家,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第二名專家和首席專家。
第二十七條 是否接受指定,由專家自行決定。為了保證爭議解決程序的快速、順利進行,如果被當事人選定為候選人的專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自行指定其他專家組成專家組。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成立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專家組,並將專家組的組成情況及專家組應將裁決提交爭議解決機構的日期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專家應當獨立公正,並應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披露有可能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進行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出現了可導致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新情況,則該專家應當立即將該情形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有權指定其他專家。
專家在接受指定前應當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書面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聲明。
當事人一方認為某專家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應當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專家是否退出專家組,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第三十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與專家組進行單方聯絡。當事人一方與專家組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間的所有聯絡均應當通過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根據其《補充規則》規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經辦人進行。
第六章 審理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專家組應當根據《程序規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案件程序,基於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書和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所涉及的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依據《解決辦法》以及可予適用的法律規則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如果被投訴人未提交答辯,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當依據投訴書裁決爭議。
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説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
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應當事人請求,專家組有權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規則所確定的期限。
專家組有權認定證據的可採性、關聯性、利害關係和證明力。
第三十二條 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説明及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正常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不舉行當庭聽證(包括以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及網絡會議方式進行的任何聽證),但專家組認為有必要舉行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支付相關費用的前提下請求專家組舉行當庭聽證。
第三十四條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規定或者專家組確定的任何期限,專家組將繼續進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爭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五條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中的任何規定或專家組的任何指令,專家組有權依其認為適當的情形對此予以推論。
第三十六條 如果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存有多個域名爭議,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均可以請求將這些爭議交由一個專家組合並審理。該請求應向第一個被指定負責審理雙方爭議的專家組提出。該專家組有權決定將此類爭議部分或全部予以合併審理,只要這些合併審理的爭議受《解決辦法》的約束。
第三十七條 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於成立後14日內就所涉域名爭議作出裁決,並將裁決書提交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第三十八條 專家應在簽署裁決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在不影響專家獨立裁決的前提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可以就裁決書的形式問題進行核閲。
第三十九條 在案件由三人專家組審理的情況下,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每一位專家享有平等的表決權。專家組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依首席專家的意見作出。任何不同意見均應當載入裁決之中。
第四十條 裁決書應以書面形式及電子形式作成,且應説明裁決結果及裁決理由,寫明裁決作出的日期及專家的姓名。
如果專家組認為投訴的爭議不屬於其管轄的範圍,應加以説明。如果專家組經審閲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後認定投訴具有惡意,專家組可以在裁決中宣佈該投訴構成對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濫用。
第四十一條 如果在程序正式開始之前或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就被爭議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或專家組有權決定中止或終止程序,或繼續程序,直至作出裁決。
當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進行期間就爭議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應當立即通知專家組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第四十二條 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前,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可因下列情況而終止:
(一)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
(二)專家組認為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由於其他原因已無必要繼續進行或不可能繼續進行,除非一方當事人在專家組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第七章 裁決的送達與公佈
第四十三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提交的裁決後三日內將裁決書全文傳送給各方當事人、相應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以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條 除非專家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爭議的具體情況另有決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將裁決的全部內容在上述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在公開網站上予以公佈。
第八章 費用
第四十五條 投訴人應根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的規定,按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支付固定的程序費用。如果被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而不是交由投訴人選擇的一人專家組審理,則三人專家組費用的一半應由被投訴人承擔。在其他情形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所有費用應由投訴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在投訴人未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繳納程序費用前,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應就有關投訴採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
第四十七條 如果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在收到投訴書後8日內未收到有關程序費用,則投訴視為撤回,程序予以終止。
第四十八條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舉行當庭聽證,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雙方另外支付費用。該費用應當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與當事人雙方和專家組協商後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除故意行為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及專家均不就本規則下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本《程序規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程序規則》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