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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二元經濟

鎖定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指發展中的國家廣泛存在的城鄉生產和組織的不對稱性,也是落後的傳統農業部門和現代經濟並存、差距明顯的一種社會經濟形態。
中文名
城鄉二元經濟
因素1
城鄉之間的户籍壁壘
因素2
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制度
因素3
以户籍制度為基礎的城鄉壁壘

城鄉二元經濟定義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隨着城市的產生而逐漸形成的。城市的產生過程就是城鄉分離和對立的運動過程。城鄉分離及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主要是由城鄉生產力發展力差異而形成的,並隨着這種差異的擴大而日益突出。

城鄉二元經濟原理

城鄉二元化經濟主要表現在三次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差異、城市化與工業化水平的差異等方面。改變城鄉二元化經濟的主要途徑是提高工業化和城市化水平,推進城鄉一體化。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發展中國家從傳統農業社會走向工業化現代化必經的過渡形態,是發展中國家不發達的標誌,也反映城鄉之間的制度差異。長期以業,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比一般發展中國家更為突出。
城鄉之間不僅在經濟發展上存在較大的差距,而且在社會事業、公共服務、收入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不統一、不公平的體制和政策,導致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協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和國民待遇上的不平等。 改期開放前,我國城鄉之間一直末能建立均衡增長和良性循環的關係,導致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凝固化。改革開放以來,城鄉聯繫顯著增強,但迄今為止,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體制尚末從根本上發生改變。城鄉經濟末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成為我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深層次矛盾。黨的十六大提出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把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結構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統籌城鄉發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城鄉二元經濟產生背景

城鄉二元結構,是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過程中特有的歷史現象。長期累積而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和制約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城市綜合經濟實力的擴張受到嚴重削弱;二是阻礙了區域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三是城鄉社會發展差距不斷拉大。
城鄉二元結構”已經成為目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嚴重障礙,這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共識。因為“城鄉二元結構”的問題不解決,不但會造成一個城鄉斷裂的社會,甚至連城市本身的發展也會失去支撐和依託。連年困擾我國經濟的“內需不足”和“市場疲軟”就是一個明證。
但“城鄉二元結構”在有關的討論中,人們對户籍制度給予了許多關注。這當然是應該的。因為支配了中國社會生活幾十年的“城鄉二元結構”就是以户籍制度為基礎建構起來的。也正因為如此,在各界的千呼萬喚之下,户籍制度的改革終於開始啓動了。在一些小城市,甚至包括像石家莊這樣的大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有了相當實質性的進展。由於過去的户籍制度人為地將公民分為“農村”和“城市”兩個部分,事實上是以户籍制度為基礎形成了兩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上有重大差別的社會等級,同時也限制了公民對於居住地和勞動地點進行選擇的自由。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無疑有着非常深遠的經濟、社會乃至政治的含義,這是無可置疑的。

城鄉二元經濟相關原因

但是,户籍制度改革本身不是最終的目標。户籍制度改革最終的目標是消除“城鄉之間的二元結構”以及這種“二元結構”所造成的社會分割和身份歧視。這樣我們就必須弄清楚,我們所面對的“城鄉二元結構”是什麼。
“城鄉二元結構”至少是由幾個因素構成的。
1.城鄉之間的户籍壁壘。1951年,公安部公佈了《城市户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有關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規。1957年政府實行了控制户口遷移的政策。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該條例第10條第2款對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做出了帶約束性的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這一規定標誌着中國以嚴格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為核心的户口遷移制度的形成。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但公民的最基本的流動和遷徙自由卻在這個使用“公民”概念的《條例》中被剝奪了。在改革以後,開始允許農民進入城市經商或打工,但農村居民仍然沒有在城市定居的權利,而是實行暫住證制度。暫住證制度既可以看作是這種城鄉壁壘存在的標誌,也可以看作是弱化這種壁壘的一種措施。
2.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制度。改革前中國社會中的資源是由行政性的再分配而不是由市場來進行配置的。在實行這種再分配的時候,在城鄉之間實行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比如,教育和公共設施的投入。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礎設施,幾乎完全是由國家財政投入的。而農村中的教育和基礎設施,國家的投入則相當有限,有相當一部分要由農民自己來負擔。在改革前,農村中小學的相當一部分開支要由人民公社或生產大隊來負擔。民辦教師的報酬,也要由農民來承擔。改革以來,這種情況不僅沒有好轉,而且進一步地惡化了。目前,國家每年幾百億元的教育經費幾乎全部用在城市,城市學校的一切開支經費是由國家財政撥款的。1985年以前,國家財政每年還有對農村每個中學生31.5元、小學生22.5元的教育撥款。1985年國家取消了這筆財政撥款,改由農民自籌經費辦教育,鄉村兩級教育經費由農民上交教育附加費提供,農村學校改擴建也是由農民集資進行的。僅農民每年負擔的教育經費就達300-500億元。公共設施就更是如此。國家每年上千億元的財政開支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農村享受到的極少,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設施建設不得不從農村企業、農民頭上攤派、集資、收費甚至罰款來解決。現在,一些工程本應由國家財政出資的,但卻採取“釣魚”辦法,上級撥一點為“誘餌”,地方財政再擠一點,剩下大部分由鄉村自行解決,結果只能是向農民攤派集資。農民自己搞公共建設還有一個更重的負擔,就是政府規定的10-20個勞動積累工、5-10個義務工,而絕大多數農村都取了最高數,即農民每年要出30個無償義務工,有時出工,多數鄉村喜歡叫農民出錢,每個工出10-20元,僅此一項全國農民每年負擔高達1000-2000億元。但是,這一負擔是不列入國家規定的5%範圍的,也就是説在中央的政策裏,這不是農民負擔。
3.以户籍制度為基礎的城鄉壁壘,事實上是將城鄉兩部分居民分成了兩種不同的社會身份。這兩種社會身份在地位上的差別,從城鄉之間存在的事實上的不通婚上就可以看得出來。而這兩種不同的社會地位不是虛的,而是由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支撐的。比如,在物資供應方面,1953年以後,隨着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的實行,中國開始實行糧油計劃供應制度。這一制度原則上規定國家只負責城市非農業户口的糧油供應,不負責農業户口的糧油供應。這項制度基本上排除了農村人口在城市取得口糧的可能性。在就業制度方面,國家只負責城市非農業人口在城市的就業安置,不允許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尋找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