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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聚區
鎖定
城市聚集區前蘇聯提出“城市聚集區”概念,即按行政區界限和距離界限劃分標準,把中心城市和其影響區內的若干城鎮所構成的區域稱為“城市聚集區”。
- 中文名
- 城市集聚區
- 提 出
- 前蘇聯
- 人口標準
- 10萬人以上
- 標 準
- 中心城市2小時交通里程範圍內
城市集聚區界定標準
有:①中心城市人口在10萬人以上,至少有相鄰的2個城鎮;
②距中心城市2小時交通里程範
圍內的所有城鎮;
③在2小時交通里程範圍之外,但屬同一行政區的所有城鎮。同時,根據城市聚集區的城市人口,城市化水平和聚集性指數等特徵進一步劃分為大城市聚集區、中等城市聚集區和小城市聚集區。
城市集聚區區域簡介
經濟全球化正在重塑全球的城市體系,隨着經濟快速發展,中國城市體系空間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顧朝林教授最新的一項研究表明,中國城市空間已經從1949年的3個城市集聚區發展到20個,尤其是“長三角+山東半島+蘇魯皖邊界”、“京津冀+中原+晉中”和“珠三角”等三大地區,已經出現了明顯的城市連綿區趨勢。
研究顯示,1949年,中國只有京津、遼中、長三角3個城市羣。共有11個已經形成的城市集聚區,分別是:遼中南、長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山東半島、成渝、武漢、中原、哈大長、關中、長株潭;另外還有9個正在發育的城市集聚區,分別是:晉中、蘭州、贛北、蘇魯皖邊界、滇中、黔中、天山北麓、閩東南、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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