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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險制度

鎖定
地震保險制度指國家為保障企業財產和人民在遭受地震災害時生活安定而作的有關經濟補償的一系列規定。 [1] 
中文名
地震保險制度
定    義
國家為保障企業財產和人民在遭受地震災害時生活安定而作的有關經濟補償的一系列規定
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1) 頒佈地震保險法,採取政府作為再保險人與各承保公司訂立“超額賠款再保險”方式;(2) 限定地震保險金額 (建築物為1000萬日元,傢俱雜物為500萬日元)和有總賠款支付限額(法令規定72小時內發生的地震,均視作一次地震,其賠款超過12000億日元時按限額與賠款的比例賠付);(3)採取全損或半損的賠償方式。建築物——主要結構損失達市價50%以上為全損,20—50%為半損,沖毀、燒燬面積達總居住面積70%以上為全損,20—70%為半損。全損按保額、半損按50%賠償; 生活用動產——損失在市價80%以上為全損,按保額賠償; 建築物遭全損或半損時按生活用動產保額的10%賠償;(4)採取在財產保險上原則自動附加方式。美國、加拿大把地震引起火災列在火災保險責任範圍內,地震本身造成的損失必須附加特別條款承保。英國和澳大利亞對地震和地震火災都作為任定綜合保險的附加險承保,但對企業財產則按火災保險的特別條款承保。意大利、墨西哥和秘魯按火災保險的特別條款承保地震和地震火災。西班牙將地震作為火災保險的附加險,由半官方的保險賠償協會承保。新西蘭根據地震、戰爭保險法規定由國營地震、戰爭保險委員會承保地震。智利由火災保險的特別條款承保地震,國營再保險公司接受其再保險。瑞士的火災保險均自動附加自然災害,但只有蘇黎士國營保險公司的自然災害中包括地震危險。 [1] 
參考資料
  • 1.    宋國華、吳耀宗等.保險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