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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鎖定
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以中組發〔2009〕13號印發《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結果運用、組織實施、附則10章4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中組發〔2006〕14號)予以廢止。
中文名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總 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報    告
中共中央組織部
印發時間
2009年7月16日

目錄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文件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組發〔200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已經中央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9]30號)精神,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部。 [1]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9年7月16日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辦法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其中,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在有關方法上可以適當簡化。
第三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領導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成效作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等方法,全面客觀準確地考核評價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1] 
第二章 民主推薦
第四條 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程序和要求,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第五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為: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部分擔任過本級領導職務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也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隨機抽樣確定,一般不超過參加會議總人數的五分之一。
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參照上述範圍確定。
第六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範圍為: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紀委副書記,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三)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四)擔任過本級正職領導職務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也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隨機抽樣確定,一般不超過參加談話總人數的五分之一。
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參照上述範圍確定。
第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和班子結構需要,經本級黨委常委會與考察組溝通後,可以差額提出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範圍為: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八條 對考察對象初步人選中的非中共黨員幹部,可以委託本級黨委組織部門、統戰部門通過個別協商的方式,進一步聽取意見。
第九條 本級黨委常委會根據考察組反饋的民主推薦結果和有關意見,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情況,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
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時,實行差額考察,考察對象應當比擬任職務至少多一人。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等額考察的,應當經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領導班子換屆考察的差額考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條 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一般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1] 
第三章 民主測評
第十一條 民主測評主要了解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工作情況和領導幹部現實表現,重點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一般在總結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反腐倡廉、完成重點目標任務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重點(見附表一)。其中,完成重點目標任務的具體內容,可以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因勢因地提出。
對黨委領導班子側重評價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科學決策、黨的建設等情況。對政府領導班子側重評價大局觀念、圍繞中心、推動落實、行政效能建設等情況。
第十三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民主測評一般在述職述廉的基礎上進行,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見附表二)。
對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側重評價宏觀政策、協調各方、抓班子帶隊伍、基礎工作等情況。對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側重評價創新意識、分工協作、抓落實促發展、部門管理等情況。
第十四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按照各自測評內容設置測評項目,並進行總體評價。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當設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測評項目。
領導班子測評項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一般、差;領導幹部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一般、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對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設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徵求意見欄目。
第十五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在會議投票推薦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的同時,對現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參加人員範圍一般與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相同。
第十六條 到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所在地方進行民主測評,參加人員範圍一般與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相同。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工作總結、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報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有關材料、民主測評評價要點及樣表應當在測評前發放,保證參加測評人員能夠充分準備意見。 [1] 
第四章 民意調查
第十八條 民主意調查主要通過社會有關方面評價,瞭解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羣眾滿意度。一般採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採取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的民意調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黨風政風方面羣眾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狀態和成效(見附表三)。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民意調查,主要包括履行職責、工作作風、公眾形象等內容(見附表四)。
民意調查內容可以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地方的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羣眾關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民意調查問卷的設計應當形象、直觀、簡潔,便於作出判斷。調查項目評價意見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夠滿意、不滿意、不瞭解。
第二十一條 民意調查參加人員範圍,一般為來自基層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根據需要可以增加來自基層的其他人員或者有關工作服務對象。具體參加人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參加人員可以隨機抽樣選擇。
第二十二條 民意調查應當每年定期開展,可以結合地方人代會、政協會以及黨代會代表有關活動進行。 [1] 
第五章 個別談話
第二十三條 個別談話包括結合民主推薦進行的個別談話、到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門(單位)進行的個別談話,以及同考察對象本人的談話,主要深入瞭解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德才素質及現實表現。
第二十四條 個別談話評價內容、評價要點與民主測評相同(見附表一、二)。
根據個別談話的不同情況參考評價要點,分別確定談話重點,擬定談話提綱。
應當提前向談話人員發出談話預告。
第二十五條 到考察對象所在地方進行的個別談話範圍,一般與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相同。
到考察對象分管部門(單位)進行的個別談話範圍,一般包括有關部門(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
第二十六條 同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談話,一般採取考察組集體面談的方式進行,進一步瞭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適應職位能力、發展潛力和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比較對照不同考察環節的評價意見,核實反映的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瞭解。
第二十七條 在個別談話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調查和延伸考察。
(一)對促進或者影響科學發展的突出事例、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瞭解,可以到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門(單位),採取個別訪談、實地察看等方式進行實地調查。
(二)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三年的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工作單位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延伸考察。 [1] 
第六章 實績分析
第二十八條 實績分析主要依據有關方面提供的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可持續發展整體情況和民意調查結果等內容,分析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一定時期內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點評價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成效。
第二十九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實績分析,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級黨代會、人代會確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上級統計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綜合提供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綜合效益、城鄉居民收入、地區經濟發展差異、發展代價,基礎教育、城鎮就業、醫療衞生、城鄉文化生活、社會安全,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與耕地等資源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科技投入與創新等方面(見附表三)的統計數據和評價意見。具體指標由各地根據實績分析評價要點和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導向性、代表性、可比性,採取民主、公開的方法設置;
(二)民意調查反映的羣眾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滿意度;
(三)上級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相關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論、評價意見。
第三十條 實績分析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一)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計算處理,獲得具體數值,並結合民意調查反映的羣眾滿意度情況對數值進行修正,形成量化結果;
(二)根據當地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對應的指標值,對照有關統計數據、評價意見和量化結果,分析推動科學發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過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總體瞭解,在適當進行不同地區之間橫向比較的同時,突出任期內的縱向比較;
(四)以分析領導班子整體工作實績為基礎,結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調查及有關審計情況分析評價領導幹部個人的工作實績(見附表四)。
第三十一條 實績分析按年度定期進行。在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彙總有關統計數據和評價意見的基礎上,由地方黨委主持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共同分析研究,對下一級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作出評價。
根據需要,可以對領導班子有關工作實績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1] 
第七章 綜合評價
第三十二條 綜合評價主要對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的結果,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巡視組的意見等情況進行分析比較,相互補充印證,客觀公正地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作出評價。
應當把在重大事件中、關鍵時刻的表現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綜合評價應當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充分運用量化方法進行分析比較,形成既有定性評價、又有定量結果的綜合評價意見。
第三十四條 綜合評價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一)類型分析。按照材料來源、發生時間、表現內容和考察對象所起的作用等情況,將各類材料分門別類進行分析整理,使之條理化、系統化。
(二)數據分析。通過分析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環節形成的有關數據,評價考察對象的工作成效和羣眾公認度。
(三)比較分析。把不同考察環節反映的同類與不同類情況、考察對象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現實表現進行分析比較,評價考察對象的主要優缺點及特長。
(四)環境分析。對考察對象工作表現的客觀環境因素,重點是工作基礎和工作條件進行分析,評價其主觀努力程度。
(五)歷史分析。將考察對象的歷史情況與現實情況聯繫分析,評價其一貫表現和基本素質。
第三十五條 對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問題,特別是涉及不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辦事和廉潔、團結、作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認真核實和分析,凡是線索清楚、情況具體的,考察組應當通過實地調查、與當事人核實或者函詢等方法瞭解清楚。情況比較複雜、一時難以瞭解清楚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委託地方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統計等部門進行專項調查,形成結論,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現班子成員中會議投票推薦得票未達到半數、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未達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察認定為不宜繼續提名的,或者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不列為繼續提名人選。
第三十七條 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由考察組集體研究,對領導班子提出評價意見,對領導幹部提出使用意見,負責形成考察報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報告和考察材料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結果,突出反映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情況。考察材料應當全面評價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現實表現、個性特點和不足之處,同時反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結果。根據需要,還可以把有關實地調查報告作為附件材料。 [1] 
第八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八條 根據考察情況和綜合評價結果,認真分析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的運行狀況,提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客觀評價領導幹部的德才素質和現實表現,提出幹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九十條 運用考核評價結果,應當突出體現科學發展觀的導向作用,營造促進科學發展的良好氛圍。對自覺堅持科學發展、善於領導科學發展,堅持原則、勇於負責,敢抓善管、真抓實幹,實績突出、羣眾公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當表彰獎勵、提拔重用;對不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辦事,搞形式主義、形象工程的,要嚴肅批評,進行誡勉談話,必要時實行組織調整。
第四十條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的有關考核評價情況,應當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同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領導幹部的有關考核評價情況,應當向本人反饋。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考核評價情況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提出申訴。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作出明確答覆。 [1] 
第九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由組織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實施本辦法,應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避免繁瑣,力戒形式主義。加強組織協調,避免多頭考核或者重複考核。注意把換屆考察、個別提拔任職考察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有機結合,綜合運用考核成果。及時收集彙總有關情況,分年度、分類別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檔案。 [1]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和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中組發[2006]14號)同時廢止。
附表:一、《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三、《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實績分析、民意調查評價要點》
四、《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實績分析、民意調查評價要點》 [1]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附表

附表一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類別
考核內容
評 價 要 點
思想
政治
建設
政治方向
政治鑑別力和敏鋭性,大局觀念,工作指導思想
思想作風
堅持原則,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艱苦奮鬥
理論學習
完善理論學習制度,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
執行民主集中制
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項規定,團結合作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自覺性和堅定性,聯繫本地實際貫徹落實的能力
駕馭全局
總攬全局(大局觀念),協調各方(圍繞中心),科學決策(推動落實)
維護社會穩定
把握各種利益關係,處理複雜局面和應急管理
務實創新
求真務實,勇於探索,攻堅克難
選人用人
知人善任水平,用人導向,選人用人滿意度
經濟建設
提高發展質量,轉變發展方式,推進自主創新
把握髮展機遇,增加經濟總量,提高城鄉居民收入
增強發展後勁,搞好生態文明建設,節約利用資源
政治建設
民主法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黨務(政務)公開
文化建設
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輿論導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
社會建設
教育和醫療衞生事業發展,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黨的建設
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行政效能建設),領導班子建設
反腐
倡廉
廉潔從政
遵守廉政規定,班子自律,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
廉政制度建設
思想道德和紀律教育,建立並落實廉潔從政的規章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完成
重點
目標
任務
具體內容因時因勢因地確定,可以列出多項
注:“()”表示評價地方政府領導班子時需要注意把握的要點。 [1] 
附表二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類別
考核內容
評 價 要 點
黨性修養
理想信念,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政治紀律
理論素養
善於學習,戰略思維,把握大局,政策水平
堅持原則
敢抓善管,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道德品質
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工作思路
發展觀、政績觀、宏觀決策(創新意識)
組織協調
組織動員,協調各方(分工協作),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依法辦事
法治意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水平
精神狀態
事業心、責任感,敬業精神
工作作風
深入實際,講求實效,聯繫羣眾
履行職責成效
分管工作完成情況,抓班子帶隊伍(抓落實促發展)情況
解決複雜問題
解決複雜矛盾和羣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基礎建設
注重長遠,重視基層工作(重視部門管理),加強制度建設情況
廉潔自律
遵守廉政規定(履行經濟責任),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要求和約束,接受監督,生活作風
注:“()”表示評價地方政府領導班子時需要注意把握的要點。 [1] 
附表三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實績分析、民意調查評價要點
類別
評 價 要 點
評價方法
年度
目標
相關
數據
分析
內容
經濟發展
經濟發展水平
根據年度
目標設置
具體的指
標值,對
照有關部
門提供的
數據進行
分析評價
經濟發展綜合效益
城鄉居民收入
地區經濟發展差異
發展代價
社會發展
基礎教育
城鎮就業
醫療衞生
城鄉文化生活
社會安全
可持續發展
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
生態建設與耕地等資源保護
人口與計劃生育
科技投入與創新
羣眾
評價
內容
民生改善
收入水平提高,人居環境改善
根據各地
實際,參
考評價要點,確定
具體調查
項目,開
展 民 意
調查
擴大就業最低生活保障
羣眾看病就醫,子女就學,交通出行
文化設施建設,文體活動開展
社會和諧
社會治安,羣眾安全感
社會矛盾調解,信訪接待
公民道德教育,文明社會風尚
民主權利保障,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黨風政風
依法辦事(依法行政),黨務(政務)公開
機關服務質量,工作作風
基層黨組織戰鬥力,黨員作用發揮
反腐倡廉,領導幹部廉潔自律
注:“()”表示評價地方政府領導班子時需要注意把握的要點。 [1] 
附表四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實績分析、民意調查評價要點
類別
評 價 要 點
評價方法
工作
狀況
分析
內容
工作
思路
前瞻性、科學性、針對性
從領導班
子整體工
作實績中,
結合工作
分工分析
評價
工作
投入
客觀條件與主觀努力
工作
成效
任期內分管工作取得的成績
羣眾
評價
內容
履行
職責
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根據各地
實際,參
考評價要
點,確定
具體調查
項目,開
展 民 意
調查
為羣眾排擾解難、辦實事情況
工作
作風
開拓創新與敬業精神
深入基層、聯繫羣眾情況
公眾
形象
廉潔自律和接受監督
道德品行,羣眾口碑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