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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鎖定
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以中組發〔2009〕13號印發《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結果運用、組織實施、附則10章4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印發時間
2009年7月16日
章    數
10章46條
實施時間
2009年7月16日

目錄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文件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組發〔200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已經中央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9]30號)精神,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部。 [1]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9年7月16日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辦法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推動黨政工作部門積極主動、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黨政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領導班子任期考察、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
第三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履行職責的實際成效作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等方法,全面客觀準確地考核評價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領導班子任期考察,按照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職務任期的有關規定,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以工作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為主,同時對部門領導班子和其他領導成員進行考察。
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在有關方法上可以適當簡化。 [1-2] 
第二章 民主推薦
第四條 選拔任用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必須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程序和要求,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第五條 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為:
(一)本部門領導成員;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領導幹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
(三)近期退下來的本部門領導成員;
(四)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第六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範圍為:
(一)本部門領導成員;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
(三)近期退下來的本部門領導成員;
(四)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經部門黨組(黨委)與考察組溝通後,可以差額提出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範圍為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
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八條 部門黨組(黨委)根據考察組反饋的民主推薦結果和有關意見,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情況,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經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
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時,實行差額考察,考察對象一般應當比擬任職務至少多一人。
第九條 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一般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1-2] 
第三章 民主測評
第十條 民主測評主要了解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工作情況和領導幹部現實表現,重點了解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情況。
第十一條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一般在總結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點任務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重點(見附表一)。其中,完成全局重點任務的具體內容,可以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時因勢因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民主測評一般在述職述廉的基礎上進行,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見附表二)。
第十三條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按照各自測評內容設置測評項目,並進行總體評價。根據各部門實際情況,可以適當設置具有部門或者崗位特點的測評項目。
領導班子測評項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一般、差;領導幹部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一般、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對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設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徵求意見欄目。
第十四條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任期考察,對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民主測評,參加人員範圍一般與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相同。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主要在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和分管單位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工作總結、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報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有關材料、民主測評評價要點及樣表應當在測評前發放,保證參加測評人員能夠充分準備意見。 [1-2] 
第四章 民意調查
第十六條 民意調查主要通過工作服務對象評價和有關方面評價,瞭解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工作情況和公眾形象。有條件的也可以對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進行民意調查。
民意調查一般採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採取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民意調查內容主要包括推動科學發展、工作作風、公眾形象等羣眾直接感受到的情況。一般按照工作滿意度、作風、廉潔三個類別設置評價要點(見附表三)。
民意調查內容可以根據不同部門、層次、區域的具體情況和不同考察任務,以及羣眾關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民意調查問卷的設計應當形象、直觀、簡潔,便於作出判斷。調查項目評價意見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夠滿意、不滿意、不瞭解。
第十九條 民意調查參加人員範圍主要為工作服務對象和有關方面人員。具體參加人員根據考察任務和部門實際情況確定。
工作服務對象一般包括行業(系統)下級部門代表,服務部門,管理監督和執法執紀部門的直接聯繫對象,本部門幹部羣眾代表等。
有關方面人員一般包括與考察對象關聯度、知情度比較高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1-2] 
第五章 個別談話
第二十條 個別談話主要深入瞭解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德才素質及現實表現。
第二十一條 個別談話評價內容、評價要點與民主測評相同(見附表一、二)。
根據個別談話的不同情況,參考評價要點,分別確定談話重點,擬定談話提綱。
應當提前向談話人員發出談話預告。
第二十二條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任期考察,參加個別談話人員範圍一般與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相同。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參加個別談話人員範圍為:
(一)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本單位領導成員;
(三)本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
(四)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同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談話,一般採取考察組集體面談的方式進行,進一步瞭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適應職位能力、發展潛力和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比較對照不同考察環節的評價意見,核實反映的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瞭解。
第二十四條 在個別談話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調查和延伸考察。
(一)對促進或者影響科學發展的突出事例、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瞭解,可以到考察對象現工作單位,採取個別訪談、實地察看等方式進行實地調查。
(二)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三年的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工作單位採取個別訪談、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延伸考察。 [1-2] 
第六章 實績分析
第二十五條 實績分析主要通過上級評價、相關職能部門評價、內部評價、羣眾評價和自我評價,分析黨政工作部門班子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上級評價主要根據平時收集的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考核結果、分管領導意見等,瞭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和推動改革創新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評價主要根據有關職能部門定期提供的重要經濟社會發展統計數據、行風政風評議、行政執法檢查、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相關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績效評估、資源環境保護考核、節能減排考核、黨建工作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巡視組巡視等方面的材料,瞭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大局意識、工作效能、管理服務、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內部評價主要根據民主測評的有關結果,瞭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方面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九條 羣眾評價主要根據民意調查反映的情況,瞭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工作服務對象中滿意度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滿意度。
第三十條 自我評價主要根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照部門職能(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定期或者按照考核需要提供的工作總結,瞭解其履行職責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實績分析圍繞工作推進、服務水平、自身建設三個類別設置評價要點(見附表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一)根據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服務基層和羣眾滿意度等情況,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着眼長遠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
(二)根據行業(系統)管理、工作效能、服務質量、機關(行業)黨建工作、廉政建設、政務公開等情況,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完成業務工作的同時,加強基礎建設的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三)聯繫工作基礎、外部環境、複雜矛盾、部門特點等情況,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主觀努力程度、工作作風和工作成效。
第三十二條 考核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部門,可以聽取有關專家學者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價意見。
對有條件的部門,可以運用量化指標的方法進行實績分析。 [1-2] 
第七章 綜合評價
第三十三條 綜合評價主要在全面掌握考察信息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對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作出評價。
應當把在重大事件中、關鍵時刻的表現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綜合評價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一)根據不同環節的考察結果進行評價。將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的結果進行比較分析,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主要優缺點和羣眾公認度。
(二)根據不同考察積累的情況進行評價。將任期考察或者個別提拔任職考察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巡視組的意見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相互補充印證,評價領導班子的整體效能和領導幹部的基本素質。
(三)根據領導幹部的一貫表現進行評價。將歷史情況與現實情況聯繫分析,評價領導班子的能力水平和領導幹部的發展潛力。
(四)根據不同部門的特點進行評價。對綜合管理部門,重點評價發揮職能作用、制定政策措施、加強綜合協調等情況;對行政執法和服務羣眾的窗口部門,重點評價依法行政、履行職責、服務質量等情況;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部門,重點評價提高專業管理水平、推進技術創新、服務中心工作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綜合評價應當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有條件的部門,可以將考核內容和指標進行量化,設置相應權重分值,採取量化評分的方式進行綜合分析。
第三十六條 根據任期考察、個別提拔任職考察的不同要求,綜合考核評價應當突出重點。任期考察重點評價履行職責情況和工作成效,個別提拔任職考察重點評價基本素質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條 對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問題,特別是涉及不按照科學發展要求辦事和廉潔、團結、作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認真核實和分析,凡是線索清楚、情節具體的,考察組應當瞭解清楚。情況比較複雜、一時難以瞭解清楚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委託部門黨組(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等進行專項調查,形成結論,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由考察組集體研究,對領導班子提出評價意見,對領導幹部提出使用意見,負責形成考察報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報告和考察材料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結果。考察材料應當全面評價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現實表現、個性特點和不足之處,同時反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結果。 [1-2] 
第八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 綜合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對自覺堅持科學發展、關於領導科學發展,堅持原則、勇於負責,敢抓善管、真抓實幹,實績突出、羣眾公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當表彰獎勵、提拔重用。對不按科學發展觀要求辦事,搞形式主義、形象工程的,要嚴肅批評,進行誡勉談話,必要時實行組織調整。
第四十條 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有關情況,應當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同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人反饋。
第四十一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考核評價情況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作出明確答覆。 [1-2] 
第九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各級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辦法,應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避免繁瑣,力戒形式主義。加強考核結果的整合和運用,防止多頭考核或者重複考核。堅持任期考察、個別提拔任職考察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相結合,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檔案,推進配套制度建設,加強基礎工作。
民意調查、實績分析應當納入幹部日常管理工作,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結合有關活動,定期組織實施或者收集相關資料,逐步形成制度。 [1-2]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綜合考核評價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的工作機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結合考核評價各機關和人民團體內設機構、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可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2] 
附表:一、《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三、《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分析、民意調查評價要點》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附表

附表一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類別
考核內容
評 價 要 點
思想政治建設
政治方向
政治鑑別力和敏鋭性,工作指導思想
全局觀念
堅持原則,貫徹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服務大局,責任意識
理論學習
完善理論學習制度,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
執行民主集中制
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項規定,團結合作
領導水平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聯繫實際,突出重點,科學決策
依法辦事
法治意識,依法行政
統籌協調
處理各種利益關係,應急管理
務實創新
求真務實,改革意識,工作推進力度
選人用人
知人善任水平,用人導向,選人用人滿意度
工作實績
發揮職能作用
計劃性,及時性,工作質量
制定政策措施
科學性,可行性,實施效果
服務基層和羣眾
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黨務(政務)公開
行業(系統)管理
轉變職能,管理創新,行政效能
機關(行業)黨建工作
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反腐倡廉
廉潔從政
遵守廉政規定,班子自律,行風政風建設
廉政制度建設
思想道德和紀律教育,建立並落實廉潔從政的規章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完成全局重點任務
具體內容因時因勢因部門確定,可以列出多項
附表二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評價要點
類別
考核內容
評 價 要 點
黨性修養
理想信念,善於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政治紀律
大局意識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協作,關鍵工作中、關鍵時刻的表現
堅持原則
敢抓善管,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道德品質
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政策水平
制定政策措施,掌握執行政策,依法辦事(依法行政)
組織協調
溝通協調,組織動員,處置突發事件
業務能力
工作思路,專業知識,創新意識
精神狀態
事業心、責任感,敬業精神
工作作風
注重落實,服務基層,聯繫羣眾
履行職責成效
分管工作完成情況,抓隊伍建設情況
解決複雜問題
解決複雜矛盾和羣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基礎工作
制度建設,抓基礎性、長效性工作的成效
廉潔自律
遵守廉政規定,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要求和約束,接受監督,生活作風
附表三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分析、民意調查評價要點
類別
評 價 要 點
評價方法
工作狀況分析內容
工作推進
政治方向,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局觀念
上級評價、相關職能部門評價、內部評價、羣眾評價和自我評價等
科學決策,統籌兼顧,完成工作任務
服務水平
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羣眾
辦事效率,解決複雜矛盾
自身建設
團結協調,機關隊伍建設
廉潔從政,艱苦奮鬥
羣眾評價內容
工作
滿意度
推動科學發展,建設和諧社會
根據各部門實際,
參考評價要點,確
定具體調查項目,
開展民意調查
解難題、辦實事,為羣眾排擾解難
作風
服務意識,服務質量
深入基層,求真務實,改革創新
廉潔
注重道德品行,遵紀守法與接受監督
履行廉政職責,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要求和約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