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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

鎖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是2001年11月1日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該書主要講述了地下工程防水技術的相關規範內容。 [1] 
中文名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
作    者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出版時間
2001年11月1日
出版社
中國計劃出版社
ISBN
9788017713403 [1] 
類    別
技術規範
最新版
GB 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內容簡介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在修編過程中,修編組經過廣泛地調查研究和收集資料,在總結我國地下工程防水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考有關國際標準,並廣泛徵求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8-83)、《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J108-87)中設計、施工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在整體結構上,按地下工程結構主體防水、細部構造防水、排水的思路重新劃分章節,進行改寫;在設計內容中,增加了對防水等級標準進行量化、對採用不同施工方法的地下工程制定相應防水設計方案等內容;對常用防水方法和材料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增加了“塑料防水板防水層”的內容,對選用的材料提出了相應的技術性能指標,對防水混凝土抗滲等級的選取提出了新的規定;在細部構造防水內容中,增加了“預留通道接頭”、“樁頭”的防水做法,對變形縫的設計、施工補充了有關內容;增加了“逆築結構”有關防水做法。經修訂,原規範(GBJ108-87)10章32節179條現為10章36節285條,這將為保證地下工程防水質量發揮重要作用。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作品目錄

總則
2 術語
3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
4 地下工程混凝土結構主體防水
5 地下工程混凝土結構細部構造防水
6 地下工程排水
7 注漿防水
8 特殊施工法的結構防水
9 地下工程滲漏水治理
10 其他規定
附錄A 安全與環境保護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172號公告批准,《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2008)為新的國家標準。該標準將於2009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2001)同時廢止。 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新規範”)與原規範主要內容的差異為:
1.提高了防水等級為二級的地下工程防水設防標準
1.1 除工業與民用建築外,新規範大幅度地提高了其他地下工程防水設防的標準,其濕漬面積由原規範規定不應大於總防水面積的6/1000提高到2/1000;任意100㎡防水面積上的濕漬不應超過4處減少到3處。同時對隧道工程還增加了具體滲漏水量化的要求,要求其平均滲漏量不應大於0.05L/㎡.d,任意100㎡防水面積上的滲漏量不應大於0.15L/㎡.d。使該標準在貫徹執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1.2 對處於凍融侵蝕環境中地下工程混凝土的抗凍融循環由原規範不得少於100次提高到不得少於300次,以利於提高地下工程的使用壽命,這是貫徹節能減排的重要措施。
2.1 在主體結構施工縫的防水措施中,分別增加了膨潤土防水材料和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與預埋注漿管等,這些措施有利於提高防水工程質量。
2.2 在卷材防水中,增加了本體自粘聚合物瀝青防水卷材(含聚酯氈胎體和無胎體)、高分子自粘膠膜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綸複合防水卷材與膨潤土防水材料。
對部分防水材料指標要求
3.1 有機和無機防水塗料以及塑料防水板在新、舊規範中的性能對比見表3.1-1、表3.1-2和表3.1-3。 [2] 
表3.1-1有機防水塗料在新、舊規範中的性能對比
塗料
種類
新、舊
規範
潮濕基面粘結強度(MPa)
抗滲性(MPa)
浸水168h後
表干時間(h)
砂漿迎水面
砂漿背水面
拉伸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反應型
≥0.5
≥0.8
≥0.3
≥1.7
≥400
≤12
≥0.3
≥0.6
≥0.2
≥1.65
≥300
≤8
水乳型
≥0.2
≥0.8
≥0.3
≥0.5
≥350
≤4
≥0.6
≥0.2
聚合物水泥
≥1.0
≥0.8
≥0.6
≥1.5
≥80
≤4
≥0.6
表3.1-2無機防水塗料在新、舊規範中的性能對比
塗 料 種 類
新、舊
規範
抗折強度(MPa)
粘結強度
(MPa)
抗滲性(MPa)
第一次
第二次
摻外加劑、摻合料水泥基防水塗料
≥4.0
≥1.0
≥0.8
/
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塗料
≥4.0
≥1.0
≥1.0
≥0.8
≥3.0
≥0.8
/
表3.1-3塑料防水板在新、舊規範中的性能對比
項目
新、舊
規範
性能指標
乙烯—醋酸
乙烯共聚物
乙烯—瀝青
共聚物
聚氯乙烯
高密度聚乙烯
斷裂伸長率(%)
≥500
≥450
≥200
≥400
≥200
不透水性,2h (MPa)
≥0.3
≥0.3
≥0.3
≥0.3
≥0.2
低温彎折性
-35℃無裂紋
-35℃無裂紋
-20℃無裂紋
-35℃無裂紋
-20℃無裂紋
熱處理尺寸變化率(%)
≤2.0
≤2.5
≤2.0
≤2.0
≤2.5
3.2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的低温柔度由≤-15℃降低到≥-25℃,同時增加了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的可溶物含量和熱老化後低温柔度的指標,要求在-22℃條件下無裂紋,以利於監控偽劣卷材應用在工程中。
3.3 對高聚物改性瀝青卷材防水層雙層使用的厚度由原規範規定不應小於6㎜(3+3)增加到不應小於
7㎜(4+3),進一步提高了防水工程質量的可靠度
3.4 增加了粘貼各類防水卷材對其粘結質量的具體要求.不同卷材的粘結性能應符合表3.4-1的要求。
表3.4-1 防水卷材的粘結性能要求
項 目
本體自粘聚合物改性
瀝青防水卷材
三元乙丙橡膠和聚氯乙烯防水卷材膠粘劑
合成橡膠膠粘帶
高分子自粘膠膜防水卷材粘合面
聚酯胎體
無胎體
剪切狀態下的粘合性(卷材-卷材)
標準試驗條件(N/10㎜) ≥
40或卷材斷裂
20或卷材斷裂
20或卷材斷裂
20或卷材斷裂
20或卷材斷裂
粘結剝離強度 (卷材-卷材)
標準試驗條件(N/10㎜) ≥
15或卷材斷裂
15或卷材斷裂
4或卷材斷裂
/
-
浸水168h後保持率(%)≥
70
70
80
/
粘結強度 (卷材-混凝土)
標準試驗條件(N/10㎜) ≥
15或卷材斷裂
-
15或卷材斷裂
6或卷材斷裂
20或卷材斷裂
表3.4-2聚乙烯丙綸複合卷材用聚合物水泥粘結材料的性能要求
項 目
性能要求
與基層的粘結拉伸強度(MPa)
常温7d
≥0.6
耐水性
≥0.4
耐凍性
≥0.4
可操作時間 (h)
≥2.0
抗滲性 (MPa,7d)
≥1.0
剪切狀態下的粘結性(N/㎜,常温)
卷材與卷材
≥2.0或卷材斷裂
卷材與基面
≥1.8或卷材斷裂
3.5 對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塗層的厚度由原規範不應小於0.8㎜提高到不應小於1.0㎜,並增加了其用量不應小於1.5kg/㎡的規定。
增加了新的施工方法
4.1 對高分子自粘膠膜卷材提倡“採用預鋪反粘”的施工方法,並可在平整、堅固、無明顯積水而潮濕的基面上鋪設,這種施工方法不但可以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而且有利於防止在卷材防水層與基層之間容易發生竄水而導致滲漏的通病。
4.2 對鋪設聚乙烯丙綸複合卷材防水層時,明確要求採用與其配套的聚合物水泥粘結材料,其粘結面積且不得小於90%。
4.3 鋪設塑料防水板防水層時,增加了“宜設置分區預埋注漿管系統”的施工措施,有利於避免因竄水而導致一處漏水容易殃及全線病害的產生。
4.4 對膨潤土防水材料防水層的設計與施工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以利於確保該材料在地下工程中的防水質量。
4.5 為適應充分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的需要,對地下工程種植頂板防排水的設計與施工,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新規範強調種植頂板應在普通防水層上必須再鋪設一層耐根穿刺的防水層。
4.6 鑑於樁頭的防水處理問題較多,新規範對樁頭防水施工明確所用的材料應與基層具有良好的粘結性、濕固化性並應與墊層防水層連成一體。對採用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塗料時,應在堅實、乾淨、潮濕的基層上,連續、均勻地進行塗刷,且不得少塗或漏塗,並應及時噴霧狀水進行養護。
4.7 對盾構法隧道管片的外防水塗料提倡使用具有高滲透性改性環氧塗料或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塗料等具有滲透自愈型的材料。
4.8 對後澆帶混凝土膨脹劑性能指標要求,應符合表4.8的規定。
表4.8 混凝土膨脹劑的性能要求
項 目
性能指標
細度
比表面積(㎡/kg)
≥250
0.08㎜篩餘(%)
≤12
1.25㎜篩餘(%)
≤0.5
凝結時間
初凝(min)
≥45
終凝(h)
≤10
限制膨脹率(%)
水中
7d
≥0.025
28d
≤0.10
空氣中
21d
≥-0.02
抗壓強度(MPa)
7d
≥25.0
28d
≥45.0
抗折強度(MPa)
7d
≥4.5
28d
≥6.5
淘汰了一些落後的防水材料和施工方法
5.1 在水泥砂漿防水層中,刪除了原規範中有關“普通水泥砂漿”以及“使用強度等級不得低於32.5MPa水泥”的規定。
5.2 在聚合物乳液中刪除了原規範有關固體含量應大於35%和宜選用專用產品的規定,增加了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防水塗料用聚合物乳液》的規定,便於與材料標準相協調。
5.3 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中刪除了“拌合後應在1h內用完”的內容,而改為“應在規定時間內用完”的要求,使其更符合施工實際情況。
小結
通過新的國標《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的發佈和實施,必將對提高我國地下工程防水的設計與施工質量,確保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環保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最新版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2008,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條(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2001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