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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監測

鎖定
土壤環境監測,是指了解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的重要措施。以防治土壤污染危害為目的,對土壤污染程度、發展趨勢的動態分析測定。包括土壤環境質量的現狀調查、區域土壤環境背景值的調查、土壤污染事故調查和污染土壤的動態觀測。土壤環境監測一般包括準備、布點、採樣、制樣、分析測試、評價等步驟。質量控制/質量保證應該貫穿始終。 [1] 
中文名
土壤環境監測
外文名
Soil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土壤環境監測布點採樣

布點方法
1.簡單隨機
將監測單元分成網格,每個網格編上號碼,決定採樣點樣品數後,隨機抽取規定的樣品數的樣品,其樣本號碼對應的網格號,即為採樣點。隨機數的獲得可以利用擲骰子、抽籤、查隨機數表的方法。
2.分塊隨機
根據收集的資料,如果監測區域內的土壤有明顯的幾種類型,則可將區域分成幾塊,每塊內污染物較均勻,塊間的差異較明顯。將每塊作為一個監測單元,在每個監測單元內再隨機布點。在正確分塊的前提下,分塊布點的代表性比簡單隨機布點好,如果分塊不正確,分塊布點的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3.系統隨機
將監測區域分成面積相等的幾部分(網格劃分),每網格內佈設一採樣點,這種布點稱為系統隨機布點。如果區域內土壤污染物含量變化較大,系統隨機布點比簡單隨機布點所採樣品的代表性要好。
布點數量
土壤監測的布點數量要滿足樣本容量的基本要求,即上述由均方差和絕對偏差、變異係數和相對偏差計算樣品數是樣品數的下限數值,實際工作中土壤布點數量還要根據調查目的、調查精度和調查區域環境狀況等因素確定。
一般要求每個監測單元最少設3 個點。
區域土壤環境調查按調查的精度不同可從2.5km、5km、10km、20km、40km中選擇網距網格布點,區域內的網格結點數即為土壤採樣點數量。
樣品採集
樣品採集一般按三個階段進行:
前期採樣:根據背景資料與現場考察結果,採集一定數量的樣品分析測定,用於初步驗證污染物空間分異性和判斷土壤污染程度,為制定監測方案(選擇布點方式和確定監測項目及樣品數量)提供依據,前期採樣可與現場調查同時進行。
正式採樣:按照監測方案,實施現場採樣
補充採樣:正式採樣測試後,發現佈設的樣點沒有滿足總體設計需要,則要進行增設採樣點補充採樣。
土壤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表 土壤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表
面積較小的土壤污染調查和突發性土壤污染事故調查可直接採樣。
樣品流轉
在採樣現場樣品必須逐件與樣品登記表、樣品標籤和採樣記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分類裝箱。
運輸過程中嚴防樣品的損失、混淆和沾污。對光敏感的樣品應有避光外包裝。
由專人將土壤樣品送到實驗室,送樣者和接樣者雙方同時清點核實樣品,並在樣品交接單上簽字確認,樣品交接單由雙方各存一份備查。
樣品保存
按樣品名稱、編號和粒徑分類保存。
對於易分解或易揮發等不穩定組分的樣品要採取低温保存的運輸方法,並儘快送到實驗室分析測試。測試項目需要新鮮樣品的土樣,採集後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樣品要充滿容器。避免用含有待測組分或對測試有干擾的材料製成的容器盛裝保存樣品,測定有機污染物用的土壤樣品要選用玻璃容器保存。
預留樣品
預留樣品在樣品庫造冊保存。分析取用後的剩餘樣品,待測定全部完成數據報出後,也移交樣品庫保存。分析取用後的剩餘樣品一般保留半年, 預留樣品一般保留2年。特殊、珍稀、仲裁、有爭議樣品一般要永久保存。

土壤環境監測項目與頻次

監測項目分常規項目、特定項目和選測項目;監測頻次與其相應。
常規項目:原則上為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所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特定項目: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要求控制的污染物,但根據當地環境污染狀況,確認在土壤中積累較多、對環境危害較大、影響範圍廣、毒性較強的污染物,或者污染事故對土壤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物質,具體項目由各地自行確定。
選測項目:一般包括新納入的在土壤中積累較少的污染物、由於環境污染導致土壤性狀發生改變的土壤性狀指標以及生態環境指標等,由各地自行選擇測定。
土壤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常規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降低監測頻次,但不可低於5年一次,選測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提高監測頻次。

土壤環境監測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
第一方法:標準方法(即仲裁方法),按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選配的分析方法。
第二方法:由部門規定或推薦的方法。
第三方法:根據各地實情,自選等效方法,但應作標準樣品驗證或比對實驗,其檢出限、準確度、精密度不低於相應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測物準確定量的要求。
分析報告
報告名稱,實驗室名稱,報告編號,報告每頁和總頁數標識,採樣地點名稱,採樣時間、分析時間,檢測方法,監測依據,評價標準,監測數據,單項評價,總體結論,監測儀器編號,檢出限(未檢出時需列出),採樣點示意圖,採樣(委託)者,分析者,報告編制、複核、審核和簽發者及時間等內容。
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報告
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涉及評價因子、評價標準和評價模式。評價因子數量與項目類型取決於監測的目的和現實的經濟和技術條件。評價標準常採用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區域土壤背景值或部門(專業)土壤質量標準。評價模式常用污染指數法或者與其有關的評價方法。
參考資料
  • 1.    周健民.土壤學大辭典:科學出版社,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