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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金

鎖定
土地補償金,又名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或者企業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的經濟補償
中文名
土地補償金
類    型
土地賠償
屬    性
法律法規
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產權置換,綜合補償

土地補償金土地補償金介紹

用地單位或者企業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的經濟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徵收其他土地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補償金分配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並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