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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鎖定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現已設定在租賃合同糾紛第四級案由,意味着土地租賃合同這一概念的範疇有所擴大,既包括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租賃權,也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
中文名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類    別
民商事案件案由
出    處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1] 
發佈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由所在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一次修正) [2] 
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級案由)
合同糾紛(二級案由)
租賃合同糾紛(三級案由)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四級案由)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