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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繪

鎖定
土地測繪是指使用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網絡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定位系統(GP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將地面已有的特徵點和界線,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中文名
土地測繪
界址點
的實地選點
度    角
垂直角
發佈時間
2011年7月29日

土地測繪工作內容

主要工作是進行地籍測量控制點、界址點的實地選點、埋石以及運用操作經緯儀等儀器對土地及其附屬物的量距、水平角、垂直角、水準測量進行觀測.
1.國家邊界測量;
1.自己或與其他測繪隊伍進行地籍測量;
2.轄區各用地單位的宗地面積等測量;
3.土地座標界址放樣;
4.零星修測,補測;
測繪條例

土地測繪測繪條例

(2011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不含軍事測繪)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並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的更新機制,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社會公眾服務。
第五條 測繪活動涉及國家秘密、軍事設施的,應當遵守國家秘密、軍事設施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六條 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七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並應當與國家座標系統相聯繫。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應當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國家統一平面座標系統的聯繫方式。
第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應當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選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實行資源共享,任何單位不得壟斷。
第九條 國家尚未制定統一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或者需要省作出具體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行業測繪的專業技術規範和標準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其他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對貧困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下列基礎測繪事項:
(一)基礎航空攝影與航天遙感資料的獲取;
(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三)測繪基礎設施建設;
(四)基礎地理底圖的繪製;
(五)上級規定由其負責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全省統一的三等以上(含三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以及比例尺小於1∶5000(含1∶5000)的地形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統一的四等以下(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以及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由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交通、居民點、地名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並予以更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啓動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