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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鎖定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掛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城鄉綜合執法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塞罕壩管理綜合執法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 [1] 
中文名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外文名
Housing and Urban Rural Development Bureau of Weichang Manchu and Mongolian Autonomous County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級別
正科級 [1] 
隸屬機構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文件;制定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導全縣棚户區、城中村改造,落實市下達的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標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擬定全縣住房城鄉建設有關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文件,承擔全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保障住房建設工程項目謀劃和管理、城鎮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管理、“兩租房”實物配租審核和審批等方面工作。
(三)負責國家和省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推廣實施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階段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落實國家和省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四)指導全縣城市建設工作。制定城市建設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指導實施。負責編制全縣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全縣重點城市道路、橋樑等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海綿城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做好對城市主次幹道、街巷及沿河景觀亮化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護縣城各種公共設施的正常完好使用,改善縣城環境。
(五)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指導重點鄉鎮和小城鎮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組織編制改造規劃、年度任務計劃並督導實施。指導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等相關工作。
(六)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監督建築市場的管理和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諮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工程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工程稽查。
(七)指導和規範全縣房地產開發建設。落實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和調控措施;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監管、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
(八)負責推進建設科技進步及建築節能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廣建築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標準;負責建築領域清潔能源供熱技術推廣應用工作;負責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相關工作。
(九)負責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定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十)負責縣城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及維護,加強對縣城綠地、公園、綠廊綠道的更新和維護,負責園林縣城生態城市的創建及鞏固提升工作。負責管線穿越城市綠地,改變綠化規劃和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審批;負責臨時佔用城市公園、遊園和廣場綠地的審批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和措施;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督導落實;貫徹國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級劃分標準,落實防護建設要求;制定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計劃,組織訓練演練和考核;開展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等工作;戰時組織城鎮人民開展防空襲鬥爭。
(十二)負責城市公用事業建設的管理、組織、協調和工程監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負責城市供氣、供熱、污水管網、公廁等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編制城市供氣、供熱、污水管網、公廁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統籌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改革與發展;擬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年度計劃。
(十四)承擔城市管理的相關職責。承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責任並行使行政處罰權,維護縣城總體規劃的正常實施,加強對違法、違章建築的檢查、清理和拆除工作;負責縣城容貌監督檢查、管理、規範城市秩序等相關工作,指導城市環境衞生管理方面的工作;負責城市垃圾處理、道路揚塵治理、環衞市場化運營等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塞罕壩機械林場區域經批准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城建規劃、市容環衞、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車輛亂停亂放、衞生計生、物價檢查、市場監管、河道管理、環境保護、面源污染、國土資源、文化旅遊等方面全部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縣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利用縣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對全縣城市管理各部件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十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省、市、縣人民政規定的其它職責,承辦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處理、對外聯絡、重要文稿起草、會議組織工作;負責年度目標任務的考核、督辦及對上對下考核組織實施;負責報刊徵訂、機關辦公設施、辦公用房的使用登記及臨時性工作;處理機關日常事務、上傳下達、打印登統工作;負責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建設檔案工作管理;負責黨的建設、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主題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黨建信息上報、工會、綜治、統戰、武裝、老幹部、共青團、婦女、組織史編纂、年鑑編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值班、後勤保障、日常運轉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部署。
(二)人事股(退役軍人服務辦)。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考察使用和管理工作及幹部、職工的調配、調動安排;負責全局人員編制計劃的制定上報工作;負責全局人員的考核與管理;負責機關人員工資評定及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工人技術等級申報評審、聘任工作;負責人才規劃及目標考核,負責機關離、退休職工的手續辦理工作;負責全局退役軍人的相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股。負責局機關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管理、行業統計、財務和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依據相關規定收取、繳納相關費用;做好財務人員的定期專業培訓及對口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信訪辦)。負責全局規章制度審查、住建系統普法宣傳及規範性文件把關審核;行政處罰審核、複核;執法隊伍人員資格管理;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負責羣眾來信登記、來訪事項分流,政策指導等工作。
(五)城市建設管理股。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建設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指導實施。統籌全縣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牽頭海綿城市、城市綜合管廊建設等工作;負責縣城內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部分重點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管理,負責全縣“雙代”工作、年報統計、縣城建設攻堅行動、文明縣城建設等工作。牽頭全局安全生產、大氣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監督市政、供熱、燃氣等社會公益事業的佈局、工程規劃設計等工作;負責制定全縣供熱、燃氣等行業服務質量標準及服務規範並監督檢查;負責縣城防汛等應急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村鎮建設股。負責統籌推進全縣新型城鎮化工作,負責鄉鎮環境衞生管理巡查、督導考核工作;指導全縣小城鎮、重點鎮及特色小城鎮建設;指導農村垃圾設施的規劃建設及收運處置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管理股。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研究提出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中長期規劃、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預售許可證發放、組織房屋安全鑑定,牽頭組織住宅小區綜合驗收。
(八)建築市場管理股。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築業發展改革、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領域安全生產、揚塵治理,指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發展和建築產業現代化;負責施工圖政策性審查,追繳拖欠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督和備案管理,組織實施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物業管理股。負責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確認工作;擬定物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對全縣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指導和備案工作;負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備案和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及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物業質量保脩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負責新建住宅和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用房驗收和監督使用工作;負責在本轄區內從事物業管理行業人員的組織培訓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行業信用檔案的建立和信息完善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糾紛處理、協調工作;負責老舊小區綜合改造等事宜。
(十)人防綜合股。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羣眾性防空組織的建設和訓練;組織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和資產;承辦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縣委縣政府、軍事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股。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和改革政策,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全縣棚户區、城中村改造,落實省市下達的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標並監督實施。承辦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事項;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指導租賃住房管理工作;負責公有住房出售審批、房改各項資金的管理及公房售後維修審核。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組織編制改造規劃、年度任務計劃並督導實施。
(十二)園林管理股。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園林綠化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省、市園林綠化創建工作;負責編制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督導“綠線”和“綠色圖章”的落實;負責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園林科研工作;負責縣政府確定的綠化工程建設和公園綠地養護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綠化工作的考核;負責城市異地綠化補償費的收繳工作。
(十三)數字化城市管理股。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