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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易學研究院

鎖定
國際易學研究院(NTERN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BOOKS CHANGES,縮寫:IRAC)於2008年9月22日經中國香港政府審批依法成立。本單位是國內國際資深易學專家、學者聯合組織共同開展國學的研究、運用以及考核、培養精英的專業學術機構。
2016年6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八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國際易學研究院在名單中。 [1] 
中文名
國際易學研究院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BOOKS CHANGES
成立時間
2008年9月22日
批准單位
中國香港政府審批
性    質
非法社會組織 [1] 

目錄

國際易學研究院宗旨

團結、組織、協調和引導國學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人士,維護中國國家和平統一,維護世界和平,模範地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批判偽科學。在研究過程中對國學文化批判與吸收兼顧,客觀辨證地研究國學文化的起源、產生、發展、實際運用等規律。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踐的原則,正本清源,傳承文明,弘揚國學,以振興中華、維護世界和平為已任。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國學文化和民族精神,堅持科學發展,引導人民羣眾正確認識和運用國學文化知識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積極的貢獻,為推動世界和諧發展積極努力。
研究院接受各級政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國際易學研究院地址

研究院國際通訊地址:香港灣仔駱克道173號金威商業大廈18樓A,
研究院國內通訊地址:中國重慶市涪陵區松翠路27號海源物業有限公司辦公室[海怡天-觀山水-點易樓3-4-1]。
研究任務:
(一)、中國國學: 易學、儒學、佛學、道學、中醫等文化的研究與傳播;
(二)、舉辦國學學術交流會、研討會、培訓班、學術講座、資格認證等;
(三)、收集、整理國學典籍,組織編寫相關教材;
(四)、彙編該院簡報、學刊、學術成果;
(五)、為社會各界提供學術諮詢及策劃服務。

國際易學研究院專家條件

研究院所有專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該院的章程,有加入該院的意願。
(二)、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願意堅持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崇尚科學為榮、以愚昧無知為恥,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艱苦奮鬥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無社會劣跡,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活動,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且精神正常無精神病史的專家和學者。
(三)、對國學文化有愛好和興趣,具有一定的基礎知識,有志於傳承和弘揚國學文化的專家和學者。
(四)、在學術研究中保持客觀辨證、實事求實、謙虛謹慎的學風,不得誇大和神話國學文化,嚴禁攻擊其他學術團體和學者。
(五)、嚴禁以“大師”、“宗師”、“天下第一”、“神仙”、“大神”、“大仙”“半仙”“創始人”等稱號自居,更不得進行任何封建迷信、偽科學活動。
(六)、不得以“諮詢服務”為由向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但在開展學術活動或學術諮詢服務時,在單位和個人完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合法收取適當的贊助或捐贈。
(七)、名片統一“國際易學研究院”字樣及會徽,名片正面必須標明證書編號及查詢網址。
(八)、論文和學術活動中發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會制度、國家政策、國家機關以及國家領導人作例。
(九)、涉及單位、國家機密以及個人隱私,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專家申報程序:
(一)、向該院辦事機構提交申請書;
(二)、經國際易學專家委員會審核通過,發給專家證書。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該院國際易學專家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該院開展的活動;
(三)、獲得研究院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按該院的規定參加該院學術資格認證;
(五)、向該院提出申請研究經費、出版費及獲得獎勵權;
(六)、有權介紹和推薦符合該院條件的易經愛好者和研究者加入該院;
(七)、對該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加入該院自願、退出自由。
專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際易學專家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該院合法權益;
(三)、向該院反映研究情況,提供有關學術資料,至少每年交學術論文一至三篇。
(四)、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參加該院學術活動,視其自動退出並予以除名。
(五)、退出該院應書面通知該院,並交回專家證書。
專家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國際易學專家委員會表決半數以上同意即通過,予以除名。
專家退出該院和該院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專家,均不得向該院索取原已繳納的評審費、培訓費以及平時參加學會活動的會務費、資料費。
該院拒絕任何違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員加入該院,該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所在國家和所在地區法律、法規及政策以及該院章程,嚴禁任何人利用該院授予的聘書、職務證書、資格證書、顧問證書、榮譽證書等身份或名義進行任何違法犯罪活動。專家若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實立即予以開除。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