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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聯盟
鎖定
- 總 部
- 巴黎 [1]
- 成 立
- 1927年7月8日 [1]
國際律師聯盟聯盟宗旨
國際律師聯盟聯盟關係
國際律聯於1927年以非政府組織身份取得聯合國與歐洲理事會諮詢地位。國際律聯具有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代表地位,參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大會工作。國際律聯還具有新近成立的國際刑事律師協會理事會代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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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聯盟機構分類
國際律師聯盟管理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為國際律聯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政策及目標,確保國際律聯的指導原則。
2、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是聯盟的執行機構,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成員由國際律聯主席、卸任主席、當選主席、國際律聯三個副主席、國際律聯會員大會主席、國際律聯法律項目理事、財務理事、秘書長組成。根據國際律聯主席的提名,執行委員會可有權任命若干名聯盟主席顧問,若干名助理理事。執行委員會有權確立聯盟常設委員會和工作小組,並任命他們的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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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律聯理事會:國際律聯理事會是控制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管理活動的審議機構。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的召開由國際律聯主席決定。理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國際律師聯盟執委會成員、國際律聯主席、顧問、國際律聯國家副主席、區域秘書、助理理事。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或開除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選舉國際律聯提名委員會成員,通過律聯財政預算和章程,討論會員提出的有關事務,接受律聯執委會、提名委員會、國家副主席和常設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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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際律聯會員大會:國際律聯會員大會是國際律聯的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會員大會包括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和所有按期繳納會費的會員。團體或個人會員都具有投票權。大會的運作結構建立在國家委員會和國家代表的基礎上。大會討論團體或個人會員提出的請求,通過國際律聯的財政收支報告,決定修改國際律聯章程,選舉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成員,選舉國際律聯國家副主席,選舉國際律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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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聯盟運營結構
國際律師聯盟行政結構
國際律師聯盟主要活動
國際律聯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期一般為5天,大會期間,除討論主題外,近40多個法律項目分別召開討論會。此外,國際律聯每年在世界各地舉辦一些專題討論會。國際律聯的各項活動為參與者提供機會,使其能建立職業與社會聯繫,解決當前法律職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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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聯的年會是國際律聯的旗幟活動,由著名人士發表演説,吸引全世界70多個國家超過1000名律師的參與。第56屆年會將於 2012年10月31號至11月4號在德國德累斯頓舉行。第57屆年會將於 2013年10月31號至11月4號在中國澳門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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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聯盟協會關係
國際律聯非常重視發展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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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來,全國律協先後派出重要代表團參加了該組織年會。在第39屆年會上高宗澤會長擔任了國際律聯中國國家副主席。至今,國際律聯主席克羅丁(加拿大)、哈斯(荷蘭)、薩馬諾(墨西哥)、副主席薩哥(法國)先後訪問我國,與我律協領導人就發展相互間的交流合作進行了友好商談,取得了一致看法。國際律聯候任主席、黎巴嫩律師雅可通過我駐黎使館並當面向付洋副會長表示希望2003年7月在上海共同舉辦法律研討會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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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日至9月5日,國際律師聯盟第48屆年會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時任全國律協副會長於寧、常務理事楊華、袁小彬律師和國際部王凌軍參加此次年會,受到國際律聯的高度重視。
2011年3月19日,國際律師聯盟時任主席 PASCAL MAURER一行五人在香港律師會會長王桂壎的陪同下到訪深圳律師協會,進行了工作交流。各方分別就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地區以及歐盟在反壟斷方面的立法和實踐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專業交流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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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聯盟成員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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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組織 .中國律師網[引用日期201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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