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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試行辦法

鎖定
從文化和旅遊部獲悉,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試行辦法》,2020年將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工作。
中文名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試行辦法
頒佈時間
2020年
實施時間
2019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試行辦法辦法介紹

據介紹,試行辦法共5章28條,並附有《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標準》。明確評價考核原則,強調要堅持正確方向、堅持分類指導、強化精品導向、易於操作實施,規定評價考核主體為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組成的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委員會。規範評價考核內容與方式,提出圍繞舞台藝術創作、演出、普及進行設置的考核指標體系,各級考核委員會據此制定評價考核細則。設定評價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為院團自評、審核複評、會議評議、綜合定級、結果反饋5個環節,由考核委員會依據院團社會效益最終得分進行定級。明確評價考核結果應用,建立考核結果通報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國有文藝院團申請專項資金、基金等資助的重要依據。
試行辦法建立一系列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一是明確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國有文藝院團申報專項資金、基金等資助的重要依據。二是強調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結果應作為國有文藝院團負責人工作績效考評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三是提出企業法人國有文藝院團負責人薪酬與包括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在內的綜合績效考核結果掛鈎,職工工資總額的確定應同時考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考核情況,經企業薪酬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社會效益考核不合格的,當年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據悉,文化和旅遊部明確天津市、江蘇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雲南省六省市為2019年試點地區,其他省(區、市)2019年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省(市)試點工作。2020年,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工作。 [1]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試行辦法辦法全文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和《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推動國有文藝院團切實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充分發揮國有文藝院團在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中的示範引領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題,遵循舞台藝術發展規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着力引導國有文藝院團踐行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創作出更多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文藝作品,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主要是指國有文藝院團通過舞台藝術作品創作生產、演出傳播、普及培訓等活動,在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深化拓展中外優秀文化藝術交流、提高升華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和藝術鑑賞審美水平等方面所產生的積極影響和效果。
第四條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要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正確方向。國有文藝院團要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始終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堅定理想信念,全面貫徹“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在深入生活、紮根人民中進行無愧於時代的文藝創造。
堅持分類指導。充分考慮各地區、各門類、各層級國有文藝院團的實際,兼顧國有文藝院團的共性與個性,把中央頂層設計和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相結合,制定反映藝術創作演出傳播內在規律的評價考核辦法。
強化精品導向。把創作生產優秀作品作為文藝工作的中心環節,鼓勵國有文藝院團加強原創和現實題材創作,努力生產更多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民審美追求,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的優秀文藝產品,勇攀藝術高峯,推動更多的精品力作轉化為經典之作。
易於操作實施。以國有文藝院團年度創作、演出、藝術普及等計劃目標為考核依據,以創作生產傳播舞台藝術作品的數量與質量為考核重點,構建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專業評審和大眾評價相統一、程序規範、客觀公正的評價考核體系。
第五條 本辦法的評價考核對象是專門從事舞台藝術創作演出等活動的國有文藝院團。
第六條 評價考核主體為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組成。國有文藝院團有其他主管主辦單位或出資人機構的,可一併進入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的牽頭部門由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國有文藝院團一般應由地市級及以上考核委員會進行考核,縣級院團原則上由所在地市的考核委員會考核。
第八條 國有文藝院團績效考核為綜合性考核,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並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的佔比權重須高於50%。
第二章 評價考核內容與方式
第九條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包括舞台藝術創作、演出、普及3個一級指標,9個二級指標,三級指標由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委員會根據“三級指標制定要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和評分要點。(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標準詳見附件)
創作是國有文藝院團從事藝術生產與經營活動的核心環節,包括院團在考核年度內原創、改編、復排、移植或引進劇(節)目等活動。具體從藝術創作導向、創作機制、年度作品、創作獎項等方面來進行評價考核。
演出是國有文藝院團實現社會效益的主要方式,具體從演出場次、觀眾人次、觀看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評價考核。
普及是國有文藝院團擴大舞台藝術公眾參與、提升社會藝術素養的重要手段,具體從藝術知識和藝術鑑賞普及活動、藝術培訓、藝術傳播推廣等方面進行評價考核。
第十條 國有文藝院團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工作導向,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凡在內容創作、表演形式、傳播展示中有下列行為的國有文藝院團,年度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實行“一票否決”,評價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政治紀律;
(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三)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四)因嚴重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
(五)在考核中有意謊報、造假、瞞報有關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考核委員會應根據本辦法的評價考核標準,結合各國有文藝院團實際、不同藝術門類特點規律,制定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評價考核細則,在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的基礎上,細化三級指標和具體得分規則,切實組織實施評價考核。
第十二條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各項指標分值共計一百分。各級考核委員會根據國有文藝院團年度創作演出普及等計劃,在合理區間範圍內分配一級指標權重,二級指標權重在一級指標範圍內平均分配,三級指標權重和分值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創作、演出、普及指標的具體目標值以國有文藝院團年度目標任務為依據。年度目標任務由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院團根據國家、地方藝術創作規劃,結合各院團自身特點與實際,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四條 採取量化指標評分和考核委員會會議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對象的考核分數和書面評議意見。
第三章 評價考核流程
第十五條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每年度一次,應於第一季度完成評價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工作分為院團自評、審核複評、會議評議、綜合定級、結果反饋五個環節。
第十七條 各國有文藝院團根據評價考核細則,對其社會效益實際情況如實自評,填寫相關表格,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自評結果及相應的支撐材料。支撐材料主要包括:本院團藝術創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年度演出劇目編創和演出人員名單、年度基本情況表、獲獎證明、觀眾問卷、媒體文章等。
第十八條 考核委員會對評價考核對象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等進行審核複評。
第十九條 考核委員會召開社會效益考核評議會議,被考核院團主要負責人對年度各項考核內容完成情況進行彙報,有條件的院團可請專家或觀眾代表對各院團社會效益情況進行點評,考核委員會委員對各院團社會效益綜合情況進行評議,並確認院團社會效益最終得分,根據最終得分對被考核院團進行定級。定級包括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至90分,含75分)、合格(60分至7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級。會後考核委員會應對每個院團形成書面評價意見。
第二十條 本級考核委員會對綜合定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考核委員會將考核結果和書面評價意見反饋各院團。
第二十一條 地市級考核委員會應將本地市、縣級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結果彙總報省級考核委員會備案,省級考核委員會將本省(區、市)各級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結果進行彙總,並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一併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四章 評價考核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國有文藝院團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結果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通報,並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條 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國有文藝院團申報專項資金、基金等資助的重要依據。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文化和旅遊部將認定為社會效益優秀院團進行通報表揚,並在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二十四條 國有文藝院團負責人工作績效考核和幹部任用應以社會效益評價考核結果為重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的國有文藝院團,取消當年參與先進單位、優秀獎項等評選資格,主要負責人評為“不稱職”。
第二十五條 企業法人國有文藝院團負責人薪酬與包括社會效益評價考核在內的綜合績效考核結果掛鈎,職工工資總額的確定應同時考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考核情況,經企業薪酬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社會效益考核不合格的,當年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依據考核結果,指導各院團建立健全創作演出及人才培養的良好機制,提升創作演出水平和經營管理能力,對各院團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給予相應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