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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集中的純收入

鎖定
國家集中的純收入是一個金融術語,是社會主義國家發揮其經濟職能的作用,從事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國防建設和國家行政管理的主要財力資源,必須在國民收入中保持一定的比重。
中文名
國家集中的純收入
定    義
國家集中的純收入是社會主義國家發揮其經濟職能的作用,從事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國防建設和國家行政管理的主要財力資源,必須在國民收入中保持一定的比重。
詞語釋義
社會主義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徵集的用於社會需要的資金。這種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上繳的利潤和税金。上繳利潤不是一個固定量,是隨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斷變動的;税金則是相對固定的,具有強制性。另一個來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繳納的税金。國家有時也通過價格集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一部分純收入。還有一小部分是來自個體經濟和其他非社會主義經濟形式繳納的税金。
1983年以後,中國國營企業開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即變過去上繳利潤為按國家規定的固定比例交納產品税、營業税、增值税、資源税、所得税、調節税等,税後利潤留給企業。這種改革,對調動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證國家收入的穩定增長,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努力擴大生產,增加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國家集中的純收入是社會主義國家發揮其經濟職能的作用,從事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國防建設和國家行政管理的主要財力資源,必須在國民收入中保持一定的比重。既要防止任意侵佔國家應該集中的收入,也要防止國家集中部分過大,影響企業和勞動者收入的傾向。必須統籌兼顧國家、企業和勞動者三者的利益,做到既使國家收入隨經濟發展而穩定增長,又使企業和勞動者得到必要的和合理的物質利益。要保證國家集中的純收入增加,最根本的途徑是發展經濟,同時也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杜絕偷漏税現象,防止國家應有的收入流失。對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的使用,必須合理分配,講究經濟效益,不允許隨意揮霍國家資財,以促進經濟和文化等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