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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權

鎖定
國家税權是來源於人民的授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向納税人徵收而取得收入的主要依據、手段和途徑。
中文名
國家税權
特    徵
專屬性法定性優先效益性
內    容
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組    成
税收立法權徵税權受益權

目錄

國家税權基本定義

國家税權,税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税權可以按橫向和縱向劃分。橫向的課税權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權、徵收權、司法權和違憲審查權。分別由中央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縱向的課税權主要涉及中央與地方税權的配置,包括税收立法權、徵税權和受益權的兩級分配。

國家税權特徵

國家税權作為一個特定的税法範疇,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專屬性。税權是税收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税收法律關係主體有徵税主體和納税主體之分,國家是税收法律關係中惟一的徵税主體,其他徵税機關(如財政機關、税務機關和海關)只是根據國家的授權,依法行使具體的執法權。
(2)法定性。指的是税權是由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所設定法定權利。現代法治國家都接受税收法定主義原則,通過憲法和法律嚴格限制徵税權的行使。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税的義務。這一條規定雖不能為國家税權如何行使提供完整的依據,但從文意上和法理上可以引申為國家税權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來規定。
(3)優先效益性。指的是税收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税權時,享有一定的優益條件,即以國家優先受益為原則。在税收徵納實踐中則表現為徵税的效力先定性。當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公示性。是指當税權某項具體內容發生變更時必須及時向納税人公示,以體現税權內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防止税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鼓勵納税人加強對税務機關和各項税收工作的監督,實現徵税的公開、公正、公平。
(5)不可處分性。税權是專屬國家所有的,而税收機關是具體的税收執法機關,擁有實施徵税權的職權,但無權對税權作出處分。
税權的不可處分性主要表現為:
税務機關不得轉讓國家徵税權,除非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並且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
税務機關不得放棄國家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