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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税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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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税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在1999.04.14由國家税務總局頒佈。
中文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税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頒佈時間
1999年04月14日
實施時間
1999年04月14日
頒佈單位
國家税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深圳市地方税務局
為正確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税收優惠政策,加強税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税税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是指: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投資合同明確的出資期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無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註冊資本部分的出資義務。
二、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凡已被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對以該外商投資企業名義實際從事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均不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規確定納税義務;而應按照內資企業有關的税收法律、法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三、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有關部門取消其外商投資企業資格之前,可暫按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税收法律、法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但對其中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未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25%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予享受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税税收優惠待遇。
四、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以後年度補投資金到位或投入的資本金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25%的,經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核實,可從該年度起享受税法規定的減低税率優惠以及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定期減免税期的剩餘年限優惠,不得追補享受該年度以前經營期間相應的税收優惠。
五、各地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1998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應嚴格按本通知執行。對1998年度以前的情況,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時效內,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追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