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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簡稱國土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原有直屬機構 [1] 
198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正式設立。1998年3月10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國家土地管理局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
外文名
State L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組成部門
設立時間
1986年2月
撤銷時間
1998年3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歷史沿革

1986年2月,根據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決定,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3] 
1998年3月10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不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機構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15號,國家土地管理局是國務院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貫徹執行和實施監督檢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設,研究制訂全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
(三)統一管理全國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查處土地權屬糾紛。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準及全國土地調查計劃。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制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四)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主管全國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六)管理土地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範土地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財税部門做好土地税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提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八)主管土地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土地管理宣傳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土地管理幹部培訓。
(九)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協調土地管理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組織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15號,國家土地管理局設7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局領導秘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主管信訪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服務中心,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綜合、信息、檔案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的計劃、考核、任免、調配、離退休及社團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隊伍建設,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及港澳台事務,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管理引資、引智工作,指導、協調土地管理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
根據工作需要,對外可使用局人事司、局外事司的印章。
(二)計劃財務司
負責綜合計劃、統計的歸口管理,編報並落實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和物資計劃,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業務經費和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投資工作,協助財税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税費的徵管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統計、財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監督檢察司
制訂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並對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立法規劃、計劃,負責有關法規、規章的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監督檢查法規和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罰辦法;負責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協調工作,組織制訂有關的改革方案;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立案處理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四)地籍管理司
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負責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準,組織制訂全國地籍工作計劃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制訂土地權屬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土地利用規劃司
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發展戰略和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及土地後備資源和荒廢土地開發復墾規劃、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提出土地供應計劃,制訂和實施耕地保護措施;指導地方各級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及開發復墾、耕地保護等業務。
(六)建設用地管理司
負責全國城鄉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和出讓的統一管理,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各部門的建設用地,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建設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規、技術政策和經濟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統一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監督。
(七)科技宣教司
制訂土地管理科技、教育發展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規範,編制土地管理科技、教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計劃,負責土地管理科技工作,引進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歸口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工作;組織土地管理教育工作,指導幹部業務培訓;負責土地管理宣傳、新聞發佈、新聞報道、出版等工作。
(八)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的組織、宣傳、紀檢及工會、共青團工作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15號,國家土地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歷任領導

歷任局長
姓名
籍貫
任職時間
山東海陽縣
1986年2月-1993年9月 [4-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