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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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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曾是由國土資源部管理的負責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和組織海洋科技研究工作的國家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海洋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將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國家海洋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海洋局。 [1] 
中文名
國家海洋局
外文名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成立時間
1964年7月22日
撤銷時間
2018年3月
機構屬性
原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海洋局歷史沿革

1964年7月22日,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4次會議批准在國務院下設立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最初由海軍代管。 [2] 
1993年4月19日,國務院決定國家海洋局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3] 
1998年3月10日,根據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將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 [4] 
2013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原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5]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海洋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將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國家海洋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海洋局。 [1] 

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2號),國家海洋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起草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
(二)負責組織擬訂海洋維權執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執法規範和流程。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維權執法活動。管護海上邊界,防範打擊海上走私、偷渡、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衞,處置海上突發事件。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執法檢查並組織調查處理漁業生產糾紛。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等的執法檢查。指導協調地方海上執法工作。參與海上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按規定權限調查處理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組織起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我國陸地海岸帶以外海域、無居民海島、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國家統一要求,組織擬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規範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和評價規範並組織實施,發佈海洋環境信息,承擔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六)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觀測網規劃,發佈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七)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擬訂海洋技術標準、計量和規範,組織實施海洋調查,建立推動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
(八)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佈工作,研究提出優化海洋產業結構的政策建議。
(九)負責開展海洋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海洋事務談判與磋商,組織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南極條約》等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國務院、國家海洋委員會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5] 

國家海洋局內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2號),國家海洋局設11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化、督查、安全保衞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和新聞發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二)戰略規劃與經濟司。
組織起草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掌握分析海洋經濟發展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制與島嶼權益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海島自然資源調查評估,組織建立海島統計調查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發佈海島統計調查公報,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國海警指揮中心)。
組織起草海洋維權執法的制度和措施,擬訂執法規範和流程,承擔統一指揮調度海警隊伍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活動具體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海警業務建設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海警隊伍業務訓練等工作。
(五)生態環境保護司。
掌握分析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海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組織起草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組織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海洋生態修復工程。
(六)海域綜合管理司。
掌握分析海域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海域使用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起草海域使用政策與技術規範,承擔海域動態監控工作,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
(七)預報減災司。
組織起草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建立海洋防災減災制度機制,組織編制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地方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八)科學技術司。
組織起草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計量、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海洋基礎調查、綜合調查、專項調查以及海洋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推動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數字海洋建設和海洋領域衞星應用相關工作。
(九)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海洋涉外科學研究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涉外海洋事務談判與磋商,組織履行相關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
(十)人事司(海警政治部)。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海洋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海警隊伍黨的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規定,指導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海警隊伍幹部考核、任免等工作。
(十一)財務裝備司(海警後勤裝備部)。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起草並組織實施海警隊伍基建、裝備和後勤建設的規劃、計劃,擬訂經費、物資、裝備標準及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裝備物資採購。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5] 

國家海洋局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2號),國家海洋局機關人員編制為37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增設1名副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局長,國家海洋局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政委,紀委書記1名,司局領導職數44名(含總工程師1名,中國海警局副局長2名、副政委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領導職數1名)。 [5] 

國家海洋局共建高校

教育部直屬高校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天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南京大學、河海大學、浙江大學、廈門大學、中國海洋大學、武漢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理工大學、中山大學。
其他部委直屬高校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大連海事大學
地方高校
大連海洋大學、廣東海洋大學、上海海洋大學、寧波大學、北部灣大學(籌)、南京信息工程大學、集美大學、海南熱帶海洋學院
參考資料: [6-7] 

國家海洋局歷任領導

齊勇(1964年-1968年)
沈振東(1970年-1980年)
羅鈺如(1982年-1985年)
嚴宏謨(1985年-1995年)
張登義1995年-2000年)
王曙光(2000年-2005年)
孫志輝(2005年-2011年)
劉賜貴(2011年-2014年)
王宏(2015年1月-2018年3月)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