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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

鎖定
2015年5月6日,國務院以國發〔1987〕3號印發《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 《通知》重點描述了設立新聞出版署的原因以及新聞出版署的六項主要職責。《通知》還宣佈設立直屬國務院的新聞出版署,國家出版局撤銷,國家版權局保留。強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認真加強新聞、出版的管理工作,自行決定各地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
外文名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發文字號
國發〔1987〕3號
成文日期
1987年01月13日
發佈日期
2011年03月25日
索引號
000014349/1987-00011
主題詞
出版 機構
主題分類
國務院組織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通知背景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成立。
1949年11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是其前身。
1954年,國務院成立。
1954年9月,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對原政務院的組織機構進行了調整,撤銷出版總署。
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報國務院,建議在文化部設立國家版權局。
1985年7月25日,國務院批覆,同意文化部的建議;同時決定,將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稱國家出版局。國家出版局與國家版權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出版局局長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邊春光為首任局長。
1987年1月13日,國務院決定,撤消國家出版局,設立直屬國務院的新聞出版署,並且保留國家版權局,繼續保持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形式。新聞出版署是國務院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管理的直屬機構。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版權局名義對內對外單獨行使職權。 [2] 

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對全國新聞、出版事業的管理,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新聞出版署負責全國新聞、出版事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關於新聞、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經審定頒發後組織實施。
二、制訂關於新聞、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進行新聞檢查。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對申請新建圖書出版社、創辦報紙和期刊進行審批。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圖書、報紙、期刊市場,取締非法出版活動。
五、管理圖書報刊的印刷和物資供應,管理圖書發行。
六、歸口管理新聞、出版方面的對外交流、貿易和合作。
新聞出版署成立後,國家出版局撤銷,國家版權局保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加強新聞、出版的管理工作;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等由各地自行決定。 [1] 

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機構職責

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管理的直屬機構。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版權局名義對內對外單獨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宏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經濟性宏觀調控措施;指導、推進新聞出版業的改革。
三、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下同)總髮行單位;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准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其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四、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進出口貿易等)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或組織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進出口單位的違規活動。
五、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申請,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六、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並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擬訂出版物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對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音像製品出版、複製管理和電子出版物出版、複製、發行管理。
九、負責全國印刷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以及教科書和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一、管理著作權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組織參加著作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議的談判、簽約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二、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管理、協調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推動出版物的出國(境)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三、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四、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網絡化、標準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十五、編制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評獎和表彰活動。
十六、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發展狀況

2001年,新聞出版署更名為新聞出版總署,升格為正部級機構。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成為正部級單位,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2013年,為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繁榮發展,將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著作權管理等。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加掛國家版權局牌子。同時,不再保留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