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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鎖定
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7年07月16日發佈,自1997年07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 中文名
- 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 發佈部門
- 國務院辦公廳
- 發佈日期
- 1997年07月16日
- 實施日期
- 1997年07月16日
- 效力級別
-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 法規類別
- 人民幣
國辦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目前,非法倒買倒賣人民幣的問題比較嚴重,影響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破壞了人民幣的信譽。為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了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一、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包括紀念幣,下同);經營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幣,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裝幀和經營裝幀的流通人民幣。
三、違反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及非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各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支持、參與人民幣的非法買賣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要從嚴懲處。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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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北大法寶[引用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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