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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品牌

鎖定
國內品牌是指國內知名度較高,產品在全國範圍銷售品牌。國際品牌是指在國際市場上知名度較高,產品輻射全球的品牌。
中文名
國內品牌
外文名
Domestic Brand
類    型
經濟術語
定    義
國內知名度較高,產品在全國範圍銷售的品牌

國內品牌保護措施

為了使國內品牌免受各種打擊,並逐步成長為國際名牌,必須加強對國內品牌的保護。而由於保護品牌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要求多個部門和企業積極配合,並採取多方面的措施:
(一)提高企業對品牌價值和重要性的認識
要通過多種方式使那些不重視產品品牌的企業特別是它們的領導充分認識到品牌的價值,認識到一個優秀的品牌對樹立企業形象和促進產品銷售的重要作用,並通過慘痛的經驗教訓使他們深刻地認識到企業沒有或失去品牌的被動和艱難,從而改變和提高對品牌價值和重要性的認識。
(二)加強對國內品牌特別是名牌的宣傳
國內企業特別是名品企業要加大對企業品牌的廣告宣傳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量,通過廣告和宣傳媒體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品牌的宣傳,讓更多的消費者對它產生更好的印象;另一方面,在宣傳中要對國內外同類產品進行比較,實事求是地介紹國內外產品的優缺點,並重點突出國內產品的優點,使消費者對國內外產品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並培養消費者對國內優良品牌的好感和信賴。
(三)增強全民的品牌保護意識
首先,要使全民提高對品牌價值的認識,認清我國的品牌特別是名牌正受到各種嚴重打擊的嚴峻形勢,從而充分認識到保護國內品牌的重要性。其次,企業和政府要具有強烈的品牌保護意識,時刻提防一切侵害我品牌權益的行為。
(四)增強產品的可識別性和防偽性能
要使產品具有足夠的自我保護能力,必須在產品質量、外觀、包裝與廣告宣傳上具有鮮明的個性,使消費者容易識別,並運用粘貼或直接在產品和包裝物上印製防偽標誌等方法增強產品的防偽性能。
(五)重視企業的商標註冊工作
首先,各企業一定要將自己的商標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使所使用的商標真正成為自己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其次,企業出口的商品一定要先到目標市場國註冊登記,以保護該品牌商品在國外的合法權益.;最後,企業要注意對有效期滿的著名商標及時續展註冊,防止被他人註冊佔有。
(六)嚴厲打擊造假行為
有關政府部門要嚴格執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嚴厲打擊一切假冒其他企業產品特別是名牌產品的行為,對造假行為決不姑息,決不手軟,並把打擊造假行為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不能搞一陣風。
(七)嚴格對名牌的認定
要嚴格執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不允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並清理現有的一切名不副實的“馳名商標”,淨化名牌陣地,避免因假名牌的不良形象對正宗名牌造成的不良影響。
(八)積極反對外商對我國的傾銷行為
在進口商品的過程中,國家一定要本着維護國內品牌的正當權益的原則,營造一個讓國內品牌與國外品牌進行公平競爭的環境,禁止一切外商以傾銷價將商品銷往我國市場的行為,使國內品牌在價格合理的環境中與國外品牌進行公平競爭,並通過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
(九)嚴厲打擊走私活動
國家一定要下大力氣打擊走私活動。首先,要從政府部門抓起,嚴禁一切政府機關特別是海關直接或間接參與走私;其次,海關要嚴格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儘可能避免走私活動的陰謀得逞;再次,打擊走私的部門要加強隊伍的建設,訓練一支高素質的隊伍,嚴密巡查走私活動,並對走私者嚴懲不貸;最後,打擊走私的活動一定要持之以恆,不可一暴十寒。
(十)在合資企業中堅持以我為主,不丟掉牌子
在合資談判過程中,在商標使用問題上要堅持如下三步走原則:儘量使用我方原來商標,退而求次用新註冊商標或聯合商標,不得已才用外方商標,決不能無原則地“讓利、讓股權、讓市場”。應通過合資公司的章程或有關正式協議,確保中方商標在合資企業中的合法地位,明確中方商標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標準,防止中方商標被打入冷宮而名存實亡。
(十一)提高國內品牌的產品質量
任何品牌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產品的質量,在國際市場上尤其如此。因此在我國相當部分產品甚至是名牌產品的質量還趕不上國外名牌產品的質量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努力地提高產品的質量。只有產品的質量上去了,產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品牌價值才會提高,在市場上才會立於不敗之地,從而從根本上保護國內品牌。
(十二)擴大企業的資產和經營規模
只有企業的資產和經營規模上去了,企業品牌才更有競爭力,才能更有效地抵禦一切國外品牌的衝擊和打壓。而要擴大企業的規模,可採取與其它同類企業進行合併兼併、或收購其它同類企業等措施,以成倍地擴大企業的規模。

國內品牌保護原則

保護國內品牌是一項複雜的活動,它牽涉到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多個方面,如果考慮不周,處理不當,將會使保護工作前功盡棄,甚至弄巧成拙。為此,我們必須遵循以下四條原則:
(一)保護與競爭相結合。
我們提倡保護國內品牌,其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國內品牌正當與合法的權益,保護企業和國家的經濟利益。但是決不能因為保護而否定國內品牌之間以及國內品牌與國外品牌之間的合法競爭,否則就不是搞市場經濟,等於又回到了計劃經濟和閉關自守的年代,最後導致經濟的衰退。因此,在保護國內品牌的同時,還要鼓勵國內企業之間的競爭,實現國內品牌的優勝劣汰;允許適度引進國外品牌參與我國的市場競爭,增強國內品牌的危機感和自我發展的能力;鼓勵國內品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在國際市場磨練和壯大自己的實力,併力爭成為國際名牌。
(二)保護與吸收相結合。
保護國內品牌,決不能將國內品牌封閉起來,不能只限於自我發展、自我完善,最終自生自滅,而應該實行開放式的保護,不斷學習其他品牌特別是國際名牌的長處,通過消化吸收成為自己的有機組成部分,使自身得以快速成長。
(三)企業自我保護與社會支持相結合。
保護國內品牌,直接得益的是企業。因此,在保護國內品牌的過程中,企業要積極主動地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護自己的品牌。全社會特別是國家的立法、執法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積極配合與支持企業的品牌保護工作,要堅持企業自我保護與社會支持相結合,這樣方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四)預防性保護為主,補救式保護為輔。
所謂補救式保護是指在品牌遭受打擊之後採取的一系列保護活動,如前文所述的“打擊造假行為”和“打擊走私”等。這種保護雖然有效,但效果總不理想,特別是長期效果不理想,只能起到暫時的作用。因此,社會各相關部門特別是企業應在品牌遭受打擊之前,主動地採取保護措施,即進行預防性保護,並以預防性保護方式為主,這樣方能取得實質性的效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