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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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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7年07月16日發佈,自1997年07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發佈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
發佈日期
1997年07月16日
實施日期
1997年07月16日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
人民幣
國辦發出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目前,非法倒買倒賣人民幣的問題比較嚴重,影響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破壞了人民幣的信譽。為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了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
一、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包括紀念幣,下同);經營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幣,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裝幀和經營裝幀的流通人民幣。
三、違反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及非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各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支持、參與人民幣的非法買賣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要從嚴懲處。
五、對在中國境內非法買賣外國貨幣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