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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財產

鎖定
固有財產是區別於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出處《信託法》第16條的規定。 [2]  [4] 
中文名
固有財產
所屬學科
法學
金融學

目錄

固有財產性質

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的區別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區別主要在於受託人對這兩部分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不同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財產的權利主體不同。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權能是分離的,根據信託文件(就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來説,信託文件主要由基金合同構成)的規定,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權;除遺囑信託外,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基於所有權所產生的、旨在保護信託財產權益的獨立的請求權。這就是説,對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分別享有獨立的權利,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但對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的所有權,完全由受託人獨立享有,受託人是其固有財產的唯一的權利主體。
二是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和固有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在內容上不同。
對信託財產,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享有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以及基於這些權利或者在信託財產運用過程中所產生的請求權。對固有財產,受託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即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的所有權,同時還享有以固有財產為內容的各項獨立的請求權。
三是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受託人是由於承諾信託而取得信託財產,從而取得對信託財產的各項權利的,所以,受託人行使這些權利,必須以履行自己的承諾為條件,也就是必須根據信託文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管理信託財產。同時,為確保受託人依信託目的正確行使對信託財產的權利,受託人在行使權利時,也負有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分別管理等義務。這些義務都是受託人的法定義務。受託人承諾信託,意味着對保證這些法定義務的履行作出了承諾,所以又可以説,受託人行使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是以保證履行若干法定義務為前提的。對於固有財產,受託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任意支配、處置,受託人依法行使對其固有財產的權利是不受限制的。
四是財產收益的歸屬不同。
信託財產的收益歸屬於受益人,為受益人所有;受託人固有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則歸屬於受託人,為受託人所有。
五是所擔保履行的債務不同。
信託財產僅為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擔保,受託人固有財產則為受託人的債務的擔保。應當注意的是,受託人可以其固有財產為信託財產的債務提供擔保,但絕對不允許以信託財產為受託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從以上主要區別可以看出,信託財產雖然在受託人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下,但它與受託人固有財產有本質的區別,信託財產及其收益都不屬於受託人所有,為保證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證信託目的的實現,必須嚴格劃分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的界限,禁止將信託財產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將信託財產作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3] 
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的區別
基金募集設立後,雖然基金財產處於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之下,但是,基金財產並不屬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始終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也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同一相對人有屬於基金財產上的債權,同時負有屬於其固有財產上的債務,都到了清償期,二者不能抵銷;如果允許二者抵銷,與信託法律關係的本質不符,並且容易發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用信託財產清償其固有財產的債務的情況。
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基金財產與信託財產一樣,既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投資於基金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決定,其既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債務的擔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的擔保。 [3] 
基金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應當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將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違背了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原則,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有兩種情形:一是跟投項目,其所形成的權益仍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固有財產,不屬於基金財產;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資金已經為基金財產的一部分,不同於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其他固有財產。上述兩種情形均不屬於將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 [6] 

固有財產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2]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五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第六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二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第一百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5]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 私募基金財產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私募基金財產的債務由私募基金財產本身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私募基金財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