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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
鎖定
- 中文名
- 基金財產
- 類 型
- 經濟術語
基金財產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關係
根據我國頒佈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形式而取得的財產和受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財產也不屬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解算、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財產;基金財產的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券債務,不得互相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基金財產的使用
但是,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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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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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財產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