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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轉移
鎖定
固定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固定資產可能轉移到企業外部,也可能是企業內部轉移,內部轉移可能是總分機構間轉移或者是集團公司內母子公司之間的轉移。
- 中文名
- 固定資產轉移
- 適用領域
- 企業
- 所屬學科
- 經濟學
固定資產轉移一般處理
固定資產轉移的一般處理:
1、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器設備、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在公司內相互撥轉時應由移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
[1]
2、移轉單一式四聯,會管理部門簽章後,送移入部門籤認(管理部門不同時,要加印一聯會移入管理部門同時籤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不同者,複印聯送移入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移人部門,第四聯送移出部門。
3、其出人廠區應另填“移轉交運單”。
4、“移轉交運單”一式六聯。第一聯託運部門自存;第二聯託運部門轉送會計部門暫存憑以核對第三聯;第三聯至第六聯出廠時經門衞簽註時間、車牌後,第三聯由門衞暫存,於當日轉送託運部門的會計部,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於一日內轉送接收部門的會計單位憑單核對;第四、五、六聯由承運商隨同物品出廠、人廠時經門衞簽註入廠時間,車牌後人廠,經點收後第四聯由接收部門存查;第五、六聯經門衞簽註出廠時間、車牌後,第五聯由承運商暫存,憑此申請運費;第六聯由門衞暫存,於次日轉送接收部門的會計部與第三聯核對。
固定資產轉移涉税處理
固定資產轉移的涉税處理:
在流轉税方面,若固定資產為動產,主要涉及增值税。若固定資產為不動產,主要涉及營業税。
一、增值税
1、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税:(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
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税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簡易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90號)規定,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總結以上規定可知,(1)一般納税人固定資產轉移一般按17%的税率,或者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税;(2)獨立核算的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轉移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總分機構間跨縣區轉移資產用於銷售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
二、營業税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判斷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的兩個關鍵詞是“有償”和“所有權”。有償是指有償提供,有償轉讓;所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要發生轉移。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固定資產轉移如果涉及所有權的轉讓,應依法繳納5%的營業税。
三、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税基礎延續計算。
固定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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