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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

鎖定
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是按照交易雙方商定的日期進行外匯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遲,雙方都無權更改交割日期。[1]
中文名
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
權    限
雙方都無權改變
對    象
買賣雙方

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案例一

[1] 
1990年5月2工日,紐約美洲銀行與東京三菱銀行通過電話達成一項為期3個月的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交易,美洲銀行願意按1美元=158.085日元的匯率賣出100萬美元,買入等值的日元。三菱銀行也願意以同樣匯率賣出15808.5萬日元,買入等值的美元,外匯交割日期為8月22日。美洲銀行和三菱銀行必須在8月22日同時按對方的要求將賣出的貨幣解入對方指定的帳户。

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案例二

[2] 
在10月1日,A、B兩銀行通過商定,簽訂一份2個月的遠期外匯交易合約,固定外匯交割日於12月1日,A銀行以l美元兑換1.6243德國馬克的匯率賣出1000000美元,買入對應的馬克;B銀行願按此匯率賣出1624300馬克,買入對應美元。雙方將於12月1日同時按對方要求將賣出貨幣解入對方指定帳户。

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風險提示

根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買賣外匯應在銀行等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參考資料
  • 1.    .1.0 1.1 經耀,卓世藩,譚守香.銀行業務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
  • 2.    .盧進勇,朱希彥.國際經濟合作與投資理論和實務.中國審計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