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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訪

(檢驗審判效果的司法制度)

鎖定
回訪是人民司法首創的檢驗審判效果的一項制度,指法院對已審結的民事、經濟等案件,經過一段時間,主動派員深入案件發生地,傾聽有關人員的意見。
回訪制度是人民法院“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審判作風的反映。它的方式靈活多樣,簡便易行。目的是檢驗辦案質量。對象主要是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回訪中發現問題可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處理。 [1] 
中文名
回訪
外文名
pay a return visit
拼    音
huífǎng
類    型
法律名詞

回訪商業名詞

在商業中,回訪是指公司客服部門相關負責人,向本公司的客户回訪有關本公司的產品及服務的態度及一些問題.從而達到更好的服務,來提升公司的形象.

回訪法律名詞

回訪
回訪(1張)
中國民事訴訟中檢驗審判效果的制度。即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於審理終結的案件,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執行結束後,通過各種方式對當事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訪問,檢驗審判效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並總結經驗。回訪的優點很多,它有利於傾聽羣眾意見,接受羣眾監督,改進審判作風,提高辦案質量,徹底解決糾紛。對民事案件進行回訪,是中國人民司法制度不同於剝削階級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誌。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人民政權中,審判人員就結合巡迴審理、就地辦案等審判方法,有目的地回訪過一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人民法院進一步發揚了這一優良傳統,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了一些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50年代以後,這種辦法逐步得到推廣。到了80年代,全國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都實行回訪的辦法,審判人員把這種活動稱為“回頭看”,“一案一回頭”。回訪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使糾紛徹底得到解決。它要求審判人員要有對人民高度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並要有實事求是的精神,敢於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還要有耐心細緻、靈活多樣和簡便易行的工作方法。回訪時可以個別走訪當事人,也可以訪問當地幹部和羣眾,還可以向當事人的街鄰親友瞭解案件處理後的情況;可以採取個別談心,也可開一定形式的座談會,在回訪中發現的問題,針對不同情況加以解決:屬於處理確有錯誤的案件,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屬於當事人的思想問題,應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屬於存在的實際困難,應實事求是地予以解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