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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期法

鎖定
回收期法指根據回收原始投資額所需時間的長短來進行投資決策的方法。一般而言,投資者總希望儘快地收回投資,回收期越短越好。 [1] 
亦稱償還期法,或還本期法,將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與要求的投資回收期進行比較,確定投資項目是否可行的方法。回收期是指通過投資項目所帶來的年現金淨流入量回收該項目初始投資所需的時間(年限),初始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籌建時所發生的投資支出,亦稱淨投資額或現金淨流出量。年現金淨流入量是指年税後淨利與年折舊費之和。
中文名
回收期法
外文名
payback period
定    義
指投資引起的現金流入累計
回收年
越短,方案越優秀
收    期
∑I(K)=∑O(K)
在原始投資一次支出、每年現金淨流量相等時:
回收期=原始投資額/每年現金淨流入量(NCF)
如果現金流入量每年不等、或原始投資是分幾年投入的,則可使用下式成立的n為回收期:
∑I(K)=∑O(K)
(K=1,n在∑上面=。=....)
回收期法簡單,並且容易被決策人所理解。尤其是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它能夠更快的得到收益,並且由於能夠很快收回成本,能夠降低企業或公司的風險。它的缺點就是忽視了時間價值,而且沒有考慮回收期以後的收益。因此,評價投資方案優劣時,只把它作為一種輔助方法使用。
參考資料
  • 1.    王建華 . 現代財務管理(第一版) : 安徽人民出版社 ,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