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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花卉協會

鎖定
四川省花卉協會成立於1984年,是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四川省社會組織第二綜合委員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6]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三次花卉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在成都召開 [2]  [5]  。大會通過了《四川省花卉協會章程》修正案,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四川省花卉協會理事會 [4]  ,會長由原四川省農業廳廳長任永昌同志擔任,原四川省農業廳副巡視員劉照高同志任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黃廷貴為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兼秘書長由四川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原副院長張錫九 [1]  擔任,何相達任副會長兼副秘書長,林瑛、任文海任副會長,熊彩靈 [3]  任常務副秘書長。
中文名
四川省花卉協會
外文名
Sichuang Flower Association
主管單位
四川省農業廳
成立時間
1984年
協會性質
四川省性非營利行業組織

四川省花卉協會基本情況

協會是由花卉、綠化苗木及相關行業的單位為實現共同目標而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8] 
協會下設15個分支機構,分別為:盆栽植物分會、梅花蠟梅分會、插花花藝分會、花木流通分會、蘭花分會、花境分會、園藝裝備分會、川派盆景藝術分會、月季花分會、草業園藝分會、三角梅分會、彩葉植物分會、景觀花木分會、職業技能培訓分會、桂花分會。 [7] 

四川省花卉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花卉行業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積極提出花卉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二)研究省內花卉產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發佈各類花卉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企業做好信息和技術服務。
(三)參與有關部門制定四川省有關花卉產業的法規、政策、標準等,並協助執行。
(四)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經有關部門授權,代表四川加入全國或國際花卉行業組織;組織參加全國或國際性花卉展銷和學術交流;舉辦全省或全國性的花卉展覽會、商品交易會、信息交流會、研討會等活動;促進國內外、省內外花卉企業的合作與交流;協助或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區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動。
(五)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花卉資源調查,協調和推動花卉科研工作的開展,提出研究目標和重點攻關項目,做好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工與合作;促進科研、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的協調發展;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技術普及。
(六)開展智力開發和引進工作,組織花卉業務培訓,提高花卉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七)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及花卉從業人員的訴求和建議,向會員單位傳遞政府的政策信息,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
(八)提供自願性第三方評價服務。按照行業市場需求和會員意願,開展花卉、苗木的評估,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及新技術產品推薦和認定等工作,以促進會員企業誠信經營,構建行業良好的信用環境。
(九)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按照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和會員需求,舉辦各類花卉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講座及管理諮詢和服務,開展諮詢服務,幫助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藝技術裝備水平,增強會員單位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十)提供對外交流合作服務。開展省內外、國內外行業間的交流、合作和研討等活動,組織會員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和合作,推動花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在生產營銷轉型升級的應用;受政府委託承擔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或參與舉辦國內外花卉展覽、展示及研討會。
(十一)提供公共信息服務。依法主辦《天府花卉園藝》、四川省花卉協會網站,及時向會員提供花卉政策、花卉新品種開發、市場需求、技術創新、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十二)開展行業統計和調研。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佈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推進行業技術創新。以技術創新為基礎,開展理念創新,模式創新,科研創新等相關活動,大力推廣先進技術,指導項目示範,提高花卉技術含量和園林工程技術水平,為會員單位提供智力服務,為花卉產業發展提供創新技術支撐。
(十四)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意願,開展本會會員創先爭優活動。
(十五)承擔政府委託服務。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制定花卉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建立花卉產業的技術、產品標準體系,為政府相關部門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六)其他業務。接受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授權,開展執業資格評定,行檢行評等業務工作。
(十七)配合有關部門,發展鄉村振興,增加農民收入開展相應的工作。
(十八)宣傳花卉知識,引導花卉消費。 [9] 

四川省花卉協會協會章程

四川省花卉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四川省花卉協會是由花卉、綠化苗木及相關行業的單位為實現共同目標而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四川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努力把四川由花卉大省建成花卉強省,打造花卉品牌,推動花卉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本會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四川省社會組織第二綜合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花卉行業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積極提出花卉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二)研究省內花卉產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發佈各類花卉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企業做好信息和技術服務。
(三)參與有關部門制定四川省有關花卉產業的法規、政策、標準等,並協助執行。
(四)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經有關部門授權,代表四川加入全國或國際花卉行業組織;組織參加全國或國際性花卉展銷和學術交流;舉辦全省或全國性的花卉展覽會、商品交易會、信息交流會、研討會等活動;促進國內外、省內外花卉企業的合作與交流;協助或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區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動。
(五)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花卉資源調查,協調和推動花卉科研工作的開展,提出研究目標和重點攻關項目,做好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工與合作;促進科研、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的協調發展;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技術普及。
(六)開展智力開發和引進工作,組織花卉業務培訓,提高花卉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七)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及花卉從業人員的訴求和建議,向會員單位傳遞政府的政策信息,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
(八)提供自願性第三方評價服務。按照行業市場需求和會員意願,開展花卉、苗木的評估,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及新技術產品推薦和認定等工作,以促進會員企業誠信經營,構建行業良好的信用環境。
(九)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按照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和會員需求,舉辦各類花卉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講座及管理諮詢和服務,開展諮詢服務,幫助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藝技術裝備水平,增強會員單位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十)提供對外交流合作服務。開展省內外、國內外行業間的交流、合作和研討等活動,組織會員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和合作,推動花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在生產營銷轉型升級的應用;受政府委託承擔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或參與舉辦國內外花卉展覽、展示及研討會。
(十一)提供公共信息服務。依法主辦《天府花卉園藝》、四川省花卉協會網站,及時向會員提供花卉政策、花卉新品種開發、市場需求、技術創新、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十二)開展行業統計和調研。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佈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推進行業技術創新。以技術創新為基礎,開展理念創新,模式創新,科研創新等相關活動,大力推廣先進技術,指導項目示範,提高花卉技術含量和園林工程技術水平,為會員單位提供智力服務,為花卉產業發展提供創新技術支撐。
(十四)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意願,開展本會會員創先爭優活動。
(十五)承擔政府委託服務。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制定花卉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建立花卉產業的技術、產品標準體系,為政府相關部門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六)其他業務。接受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授權,開展執業資格評定,行檢行評等業務工作。
(十七)配合有關部門,發展鄉村振興,增加農民收入開展相應的工作。
(十八)宣傳花卉知識,引導花卉消費。
第七條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
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花卉苗木相關的科研、教學等事業單位;
(2)花卉苗木相關的企業;
(3)市(州)、縣(區)的花卉協會為當然單位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如實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明,會員入會情況協會秘書處每年定期向理事會報告確定,並予以公告;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類展覽、培訓和考察等活動的優先權,並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團體的有關資料、信息和享受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五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六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二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三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聯絡處”、“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四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五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六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七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一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三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四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制度政策規定,制定涵蓋資產管理全過程以及資產配置標準和內部管理程序的資產管理辦法,規範資產管理。主動接受財政、民政等部門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切實維護各類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條本會建立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資產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厲行節約,科學配置資產,合理合規使用和處置資產,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建立資產管理使用制度,加強資產購置、驗收、登記、入賬、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制度,做到賬、卡、實相符。建立年度資產報告制度,資產報告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後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八條本會建立黨組織參與資產配置、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項的決策機制,涉及對外投資等重要事項,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九條本會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二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資產管理辦法、年度資產報告、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四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五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八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本會終止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一條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收回,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組織。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會員和協會商會工作人員分配剩餘財產。
第八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6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9] 

四川省花卉協會協會領導

四川省花卉協會第三屆理事會會長:任永昌
四川省花卉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秘書長:張錫九
四川省花卉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任永昌 張錫九 劉照高 黃廷貴 何相達
四川省花卉協會副秘書長:熊彩靈 何相達 何家秀 王 靜 朱廷樸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