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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鎖定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經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修訂通過,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號公佈。該《條例》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9章66條,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予以廢止。 [1] 
中文名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頒佈機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類    別
地方法規
通過時間
2018年7月26日
施行時間
2018年10月1日

目錄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公告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號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NO:SC07026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7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條例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8 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孝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三條 發展老齡事業,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原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完善以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益慈善事業等為基礎的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範老年消費市場,建設老年宜居環境,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擴大老年人社會參與,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支持和引導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在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權益保障相關內容。
第六條 廣泛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省情宣傳教育,老年健康知識和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敬老、養老、孝老、助老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等宣傳教育活動。
支持開展老年醫學、老年照護等老齡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與信息發佈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定期公開本轄區內以下信息:
(一)老年人口數量及基本構成,老年人社會保障基本情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基本情況;
(二)國家、省和本轄區關於老年人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老年人健康支持、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基本情況;
(三)為老年人開展志願服務的情況;
(四)財政資金投入養老服務及保障情況;
(五)日間照料中心及各類養老服務機構行業標準和服務標準等情況;
(六)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監督機構及監督電話;
(七)對不履行老年人優待規定的救濟措施及處理結果;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支持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公開本轄區養老服務信息。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權益和敬老、養老、孝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登記制度,探索完善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激勵機制。
鼓勵引導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依法成立的志願服務組織、老年人組織和慈善組織等組織和個人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倡導有志願服務能力和意願的老年人通過結對幫扶、鄰里互助,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健康老年人為失能及殘疾老年人服務等形式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鼓勵以不違揹他人意願、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按照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自尊、自立、自強,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二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三條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均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無能力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醫、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對經濟困難並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期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和必要的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擔護理和照料的責任。贍養人不能親自護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進行護理和照料,並按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七條 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閒方式。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關心、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定期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養老機構應當負責聯繫其進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督促其進行探望。
第十八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財產和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第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老年人依法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等行為,贍養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以及拆遷、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財產所有權。
第二十一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依法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或者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發現老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採取勸阻、制止、調解等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老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老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承擔維護其合法權益、照顧其生活等監護責任。監護人應當保障並協助其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被監護老年人能夠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老年人權益行為的,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村(居)民委員會、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可以無條件隨子女遷移户口,六十週歲以上孤寡老年人投靠願意贍養的近親屬的,可以自願隨近親屬遷移户口,遷入的老年人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支持構建包括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第二十五條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提高醫療保障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按國家規定確定的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蔘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提供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和服務,保障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
第二十七條 對按國家規定確定的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着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條件的老年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八條 本省實行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高齡津貼按年齡段分檔發放,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對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護理補貼保險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支持制度,根據老年人意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優先安排入住養老機構。
第三十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照料時間,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七日的護理照料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制定規章制度等形式確定護理照料時間。護理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一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與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除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養老協議。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各界捐贈、資助老齡事業,為老齡事業發展提供人力、物力、資金和技術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其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需求狀況,制定本行政區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第三十四條 新建社區、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投入使用的社區、住宅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的,可以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建設。
第三十五條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以租賃或者出讓等有償方式優先保障供應。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有關部門依法認定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平台,提供基礎數據、鏈接養老服務資源、記錄養老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從業信息、接受投訴、舉報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智慧養老服務新業態,推動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與養老事業結合,推動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台與户籍、醫療、社會保障等信息資源對接,促進養老服務公共信息資源向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開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創新,支持社會力量設立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台,連接各類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無線呼叫服務、遠程監控、緊急救援等,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醫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生活照料、生產幫助、房屋維修、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多層次、多樣化供給服務。
鼓勵和支持城鄉社區發揮供需對接、服務引導等作用,彙集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引導社區服務中心(站)、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衞生服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心理輔導、代購、家政、送餐、維權、醫療衞生、殯葬等精準化、個性化、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
鼓勵和支持依託鄉鎮敬老院、農村日間照料中心、村級活動中心等建設和發展相對集中的區域性養老服務平台,將養老服務延伸和輻射到户。
鼓勵利用農村閒置場所和設施,建設自助式、互助式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和支持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分配應充分考慮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
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發揮作用,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對農村高齡、失能、貧困、傷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的關愛保護和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研發、生產、經營老年人需求的食品、藥品、醫療康復、日常照護等產品和用品,開發養老服務項目。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落實國家促進養老機構發展的税收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養老服務運營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通過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補貼領取資格進行評估,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的准入、退出機制,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將養老服務機構名單、養老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佈。
價格、民政等部門應當採取動態抽查等形式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將其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範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養老服務職業培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補貼。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履行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四條 完善基層醫療衞生服務網絡。承擔政府公共衞生服務職能的基層醫療衞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康復服務指導,推廣中醫藥健康養老知識以及養生保健、疾病康復服務,提供中醫體質辨識服務;
(三)對簽訂了家庭醫生服務協議的居家老年人,按照協議內容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牀、治未病、優先就診、雙向轉診等服務;
基層醫療衞生服務機構應當與轄區範圍內的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平台、養老服務機構對接,通過設立醫療點或者派駐醫療護理人員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衞生服務。
第四十五條 促進醫養結合,推動醫療衞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平台,支持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衞生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衞生機構多點執業。
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定點範圍。
將縣(區)、鄉(鎮)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衞生機構進一步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優化和完善老年人異地就醫管理,優先辦理相關手續,保障老年人異地便捷就醫。
第四十六條 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建立健全醫療衞生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協作機制,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設立安寧療護中心,為生命末期老年患者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老年人消費環境,依法及時處理侵犯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城鄉社區開展老年人預防詐騙知識宣傳等活動,及時制止和舉報以虛假宣傳、欺詐等方式向老年人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
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非法集資等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四十八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和籌資義務。
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城鄉生活困難家庭老年人死亡的,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
第四十九條 鼓勵對非高峯時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實行免票,對落實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業應當給予相應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車站、機場和港口碼頭應當為老年人設置購票優先窗口、專用等候區以及通行綠色通道。
第五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對年滿六十五週歲老年人免收門票;對不滿六十五週歲老年人,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免收門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實行門票半價優惠或者免收門票。老年人憑身份證或者老年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相應優惠。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旅遊景區參照前款執行。鼓勵各類旅遊景區在執行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加大對老年人的優惠力度。
鼓勵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對老年人給予優惠。
景區應當為老年人設置購票優先窗口、專用等候區以及通行綠色通道。
第五十一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開設優先窗口或者綠色通道、提供導醫諮詢等方式,為老年人掛號、就診、取藥、結算、轉診、綜合診療等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鼓勵各地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一般診療費和院內會診費。
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所屬服務窗口、社區事務受理服務窗口應當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上門服務等優待服務。
公安機關為老年人辦理居民身份證等服務時,應當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採集指紋、拍照、送證等便利服務。
第五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簡化申請程序,為老年人就近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法律服務收費,對八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遺囑公證予以免費,對七十週歲以上以及行動不便、患病或殘疾的老年人實行電話和網上預約、上門服務。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工作情況。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設施建設,構建老年宜居環境標準體系,採取措施積極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
第五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坡道、電梯、公廁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設施的無障礙改造,並在公共場所設立無障礙標識,推進符合電梯增設條件的公共場所加裝電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採取部門聯動、簡化工作流程、加強全程監管、給予資金補貼等方式,推進符合增設條件的已建成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第五十八條 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可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九條 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羣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開設面向老年人的專欄,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公共圖書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考慮老年人羣體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和服務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佈狀況,按照便利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置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
鼓勵學校在非教學時間向老年人開放體育設施。
第六十條 政府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
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依法參與各類社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教育納入本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對老年教育進行合理投入,擴大老年教育供給,支持養、醫、體、文等場所與老年人學習場所相結合,切實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質量。
優先發展城鄉社區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社區老年教育網絡,支持老年大學為基層和社區服務,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年教育,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 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國有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六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養老服務未按照規定簽訂服務協議的;
(二)提供養老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在協議有效期內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1]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解讀

7月26日,《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經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頒佈實施,是四川省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重要舉措,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提升老年人獲得感和幸福感、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具體行動,標誌着四川省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邁出新步伐,具有里程碑意義。
《條例》豐富了老年人可以享受的社會優待政策。在殯葬服務方面,城鄉生活困難家庭老年人死亡的,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在旅遊方面,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對年滿65週歲老年人免收門票;對不滿65週歲老年人,在非法定節假日免收門票,在法定節假日門票半價或免收。在醫療方面,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鼓勵減免老年人一般診療費和院內會診費,鼓勵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條例》完善了老年人可以享受的關愛扶助政策。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等都作了專門規定。《條例》還首次對子女護理假作了特別規定,明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其獨生子女每年有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非獨生子女每年有累計不超過七日的護理假,且護理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條例》提出了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指出要完善以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益慈善事業等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條例》明確了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社會服務制度。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使用方式、建立全省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完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落實養老機構税收政策、發展養老機構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等進行了規定。
此外,《條例》還在“優先安排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及時制止和舉報向老年人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等行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多方面對保障老年人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