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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礦業協會

鎖定
四川省礦業協會是四川全省性的礦業社會團體,是包含各種所有制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行業組織,是經四川省民政廳登記批准的社會團體法人。
中文名
四川省礦業協會
外文名
Mining Asscciation 0f Sichuan Province,MASP
註冊機構
四川省民政廳
組織性質
非營利性社會行業組織

四川省礦業協會發展歷史

四川省礦業協會始建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在四川省國土資源的直接指導下,本着為發展礦業服務,為礦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的宗旨,起到聯繫政府與礦業界的橋樑、紐帶作用。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為礦權市場的建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有團體會員單位141家,個人會員500餘個,擁有各類專家、學者近200餘人。

四川省礦業協會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1.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助進行與礦業開發、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協調處理礦業關係,促進依法辦礦和科學辦礦;參與有關質量標準的研究、制定;開展與礦業有關的產品(或商品)的質量監督:資源性資產的評估,礦業項目的立項、研究及評審等工作。
2.組織行業內部的協調與自律工作。
3.總結推廣礦業企事業單位在經濟體制改革、企業管理、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經驗。
4.促進礦業界的廣泛聯繫,加強各種交流活動,研究推廣礦業發展中的新理論、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推進礦業科學管理與技術進步。
5.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家開展技術諮詢服務與專題研究。
6.舉辦有關礦業科學技術、經濟管理和礦業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組織參觀學習考察,為提高礦政領導決策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素質服務。
7.加強與國內、國際礦業組織的聯繫。
8.編緝、出版、發行《四川礦業信息》。
9.承辦政府及礦山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1] 

四川省礦業協會組織章程

四川省礦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四川省礦業協會,(簡稱《四川省礦協》)英文名稱為Mining Asscciation 0f Sichuan Province,英文縮寫名稱“MASP”。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性的礦業社會團體,是包含各種所有制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行業組織,是經省民政廳登記批准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照可持續性“開發礦業”的方針,堅持為發展礦業服務、為礦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其聯繫政府與礦業界的橋樑、紐帶作用,礦業行業的管理與協調作用。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並接受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四川省礦協活動的根本目的一一促進四川的經濟建設和四川礦業的發展,其業務範圍是: .‘
一、對礦業企(事)業的現狀與問題、國內外礦產品供需形勢、礦業發展戰略與礦業政策、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與社會反映礦業界的問題與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助進行與礦業開發、保護、綜合利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協調處理礦業關係,促進依法辦礦和科學辦礦;參與有關質量標準的研究、制定;開展與礦業有關的產品(或商品)的質量監督;資源性資產的評估,礦業項目的立項、研究及評審等工作。
三、組織行業內部的協調與自律工作。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依法維護協會自身的利益。
四、總結推廣礦業單位在經濟體制改革、企業管理、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經驗。
五、促進礦業界的廣泛聯繫,加強各種交流活動,研究推廣礦業發展中的新理論、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推進礦業科學管理與技術進步。
六、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家開展技術諮詢服務與專題研究,為礦山企業排擾解難。
七、舉辦有關礦業科學技術、經濟管理和礦業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組織參觀學習考察,為提高礦政領導決策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素質服務。
八、加強與國內、國際礦業組織的聯繫,促進省際、國際礦業科技交流及經貿合作,組織礦業企(事)業單位參與國內、國際經濟技術協作、促進技術、設備和產品的市場商貿活動。
九、做好《四川礦業信息》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及時宣傳國家的礦業方針政策,溝通傳播礦業發展的經驗和信息。
十、表彰、獎勵在協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單位和積極分子。
十一、承辦政府及礦山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凡從事礦業勘查、教學、科研、設計、礦山建設和採礦、選礦、產品加工、礦業機械、礦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礦政等部門,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應有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礦業活動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工人技師和管理幹部以及與礦業有關的省級勞動模範,承認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常務理事會秘書處批准,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熱心四川省礦業協會工作,在礦業理論研究、教學、科研、生產實際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國內外專家、學者、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授予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按規定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分配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接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四川省礦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四川省礦業協會的領導機構是四川省礦業協會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
四川省礦業協會理事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理事會根據需要可聘任名譽會長、名譽理事。
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因工作、職務發生變動,而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時,則由該理事成員所屬單位推薦相應的人選,報省礦業協會,經會長審定認可後,接替生效。並由下次理事會確認。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研究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定、批淮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四、選舉、增補或變更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確定或更換協會法人。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各種專業委員會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討論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四川省礦協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用通訊形式召開。其
職責是:
一、貫徹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和需要討論的重大議案;
三、審議批准所屬組織的章程、條例和規定;
四、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副會長、協會法人的建議名單,審定本會設立的各種榮譽稱號和獎勵。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會長主持下,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協會辦公室主任組成四川省礦業協會辦公會議,負責領導本會辦事機構和處理日常工作。協會辦公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四川省礦業協會辦公會議也可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十九條 四川省礦業協會設立秘書處,下設辦公室作為本會的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在秘書處設立若干工作部門負責處理本會的相關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四川省礦業協會其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礦業主管部門、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和礦業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二、團體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三、在協會核淮範圍內各種諮詢服務的收入:
四、國內外、省內外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損贈。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礦協的經費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它的經費主要用於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和辦事機構的日常開支。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會計、出納分設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主管部門指導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由行政主管部門劃拔的國有固定資產和協會經費購置的資產,按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人管理並建帳,做到帳、物相符:資產保管人員工作調動時,開列明細清冊,認真辦好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四川省礦業協會需終止活動,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應事前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核淮登記機關批准。並按規定組織資產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四川省礦協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